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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權發布)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印發《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22-01-21 08:21    編輯:王海蓮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全文如下。

      為了持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新時代推進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圍繞實施“一優兩高”戰略、持續深化“五個示范省”建設、加快推進“四地”建設,把法治政府建設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統籌推進。全面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為法治青海、法治社會建設更好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到2025年,政府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與打造全國乃至國際生態文明高地相適應、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日益健全,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顯著提升;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大幅提高,行政監督力度不斷加大,突發事件應對能力持續增強,支持重點市(州)、縣(市、區),鄉鎮法治政府建設實現率先突破,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青海、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健全政府機構職能體系,推動政府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

      (一)推動政府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堅持政府機構改革與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理順部門職責關系統籌推進,使機構設置更加科學、職能更加優化、權責更加協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厘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的關系,推動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更好結合。

      強化制定實施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職能,更加注重運用法律法規和制度遏制不當干預微觀經濟活動的行為。統籌縣鄉資源,因地制宜完善鄉鎮(街道)模塊化職能體系,推行扁平化和網格化管理。推進編制資源向縣鄉兩級傾斜,鼓勵、支持從上往下跨層級調劑使用行政和事業編制。

      全面實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實行動態調整,做好與國家層面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備案管理事項清單和證明事項清單銜接工作。調整完善各級行政機關權責清單,加強標準化工作,實現同一事項的規范統一。嚴格執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破除市場準入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普遍落實“非禁即入”,持續激發市場活力。

      (二)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加快推進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自助辦”。堅持線上線下相互聯動、深度融合,依托在線平臺加快實現“不見面審批”和“最多跑一次”目標。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防止變相設置行政許可事項。加強證明事項的互認共享,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歸并減少各類資質資格許可事項,降低準入門檻。全面實施投資“審批破冰”工程,著力優化投資環境。

      推動政府管理依法進行,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事中事后監管上來,擴大覆蓋范圍,落實監管責任。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深化“互聯網+監管”改革,推行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積極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方式。

      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不斷完善首問負責、一次告知等制度,全面提升“一網通辦”效率和政務服務水平。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模式,進一步優化“青松辦”APP服務功能,方便民生事項指尖辦理。加快提高政務服務效能,基本實現改善民生、促進就業創業和便利企業跨省生產經營等高頻事項“跨省通辦”。強化各級政務服務大廳“一站式”服務功能,推進網上政務服務深入基層,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省內通辦、就近能辦、異地可辦。適應老齡化社會變化趨勢,結合傳統服務與智能創新,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務需要。

      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網絡平臺、熱線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實現三大平臺融合發展。整合優化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為市場主體和群眾提供全業務法律服務。優化“12348”青海法網服務功能,拓展公證網絡遠程辦證系統等現代科技手段。推進各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室)建設,加強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促進優質公共法律服務向偏遠農村牧區延伸。服務鄉村振興,加大涉農立法、執法及普法工作力度,不斷改善農村牧區的法治環境。

      (三)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全面落實《青海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相關配套制度,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讓各類市場主體放心投資經營、安心創業發展。加強行政機關與企業的溝通,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注重聽取工商聯、相關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意見建議。加快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積極融入“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增強對內對外開放的法治保障,優化蘭西城市群建設等重大項目實施法治環境,全力打造青海優化營商環境升級版。

      完善全省統一的監管平臺,建立風險預警線索推送、處置和反饋機制。全面實施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監管,完善快速響應機制。及時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開展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專項整治,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平臺,建立健全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暢通市場主體利益訴求表達反饋渠道。進一步健全“好差評”工作機制,倒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優化服務、提升效率。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體系,推進政府治理制度更加完善

      (四)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工作。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積極銜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彰顯青海地方立法特色,加快生態環境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推進“四地”建設、循環經濟促進、應對氣候變化等領域立法,推進中小企業發展、安全生產等領域立法,筑牢打造生態文明高地、推進高質量發展的制度基礎。完善衛生健康、公共文化服務、鐵路安全、地震預警、電梯安全、政府自身建設等領域立法,助推社會治理創新,持續增進民生福祉。

      (五)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嚴格落實立法計劃和重大立法事項向黨委請示報告制度。增強政府立法與人大立法協同性,統籌安排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健全立法與改革相銜接,增強立法工作前瞻性,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強化區域協同立法,探索推進計劃安排銜接、信息資源共享、聯合調研論證、同步制定修改。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推進良法善治,建立完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協調機制,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全過程,納入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內容,確保制度規定更好地體現國家的價值目標、社會的價值取向和公民的價值準則。

      堅持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嚴格規范立法立項程序,提高立法質量。注重通過“小切口”立法,解決地方治理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探索通過政府購買第三方服務開展專業性較強的立法項目起草工作,對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組織開展論證咨詢和聽證,切實提升立法工作質效。嚴格執行《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立法評估分類管理辦法》,全面推進立法項目立項和送審稿質量評估分類。充分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作用,有效拓寬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渠道。加強業務指導,推動設區的市、自治州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機制,選擇切實可行、管用有效、富有特色的立法項目,避免越權立法、重復立法、盲目立法。

      (六)強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監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嚴格制發程序,嚴控發文數量,防止政出多門,避免政策效應相互抵消。認真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依據上位法變化和改革要求,適時組織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強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監管工作,推動全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明確審核范圍,統一審核標準,落實審核責任,不斷提升審核質效。嚴格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四、健全行政決策制度體系,不斷提升行政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

      (七)強化依法決策意識。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牢固樹立依法決策意識,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決策。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行政機關合同、重大執法決定,實行合法性審查全覆蓋。行政機關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經過法治工作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注重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的意見。支持行政機關邀請法律顧問列席行政決策有關會議。著力防止個人專斷、搞“一言堂”,將嚴格依法決策作為對行政機關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巡察和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開展考核督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八)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認真執行《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嚴格落實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公布、決策執行和調整等制度。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通過舉辦聽證會等形式,加大公眾參與力度,確保政府決策公平、透明、可預期。對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實施風險評估,認真聽取和反映利益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自然資源、教育培訓、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勞動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金融服務、網絡安全、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民生福祉等事項的,實行決策風險評估全覆蓋。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九)加強行政決策程序執行和評估。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推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公開制度。決策機關應當在決策中明確執行主體、執行時限、執行反饋等內容。建立重點領域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完善執行主體向決策機關報告機制。對重點改革任務、重大工程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任務目標、執行措施、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督方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制度,行政決策一經作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強化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管理,實行全流程記錄和歸檔留存。依法推進決策后評估工作,將決策后評估結果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五、健全行政執法工作體系,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權責清晰、運轉順暢、保障有力、廉潔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不斷提高執法執行力和公信力。加強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指揮和統籌協調。省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持續深化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理順執法層級關系、健全職能配置、完善機構設置,著力解決機構重疊、職責交叉、多頭重復執法等問題。省級行政機關原則上不設立行政執法隊伍,按照職權法定、屬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厘清不同層級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職責邊界。設區的市與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行政執法層級,縣(市、行委)因地制宜探索推進“局隊合一”體制,有條件的可推行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有序推進落實鄉鎮(街道)“一支隊伍管執法”的改革任務,不斷提升基層管理能力。理順鄉鎮(街道)與上一級相關執法部門權責關系,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及協調協作機制。

      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解決有案不移、移案不接、以罰代刑等問題。推進“兩法銜接”信息平臺建設和應用,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范移送、立案、監督等工作。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的配合,持續完善生態等公益司法協作保護機制。因地制宜明確行政執法的具體職責,制定不同層級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準。加大對綜合執法改革的財力保障,促使執法裝備及時到位。

      (十一)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自然資源、教育培訓、食品藥品、勞動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金融服務、網絡安全等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分領域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開展集中專項整治,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違法風險。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積極落實長江禁捕、黃河流域和青藏高原重點區域生態修復執法檢查,全力推進木里地區以及祁連山南麓青海片區綜合整治取得新成效。

      聚焦“五個示范省”建設改進執法方式,實施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以最嚴格的標準抓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完善跨省區長效管控和執法協同機制,共同維護邊界地區穩定和安全。嚴格落實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暢通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有關生態環境、安全生產、自然資源等方面嚴重違法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人員,依法予以獎勵和保護。

      (十二)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深入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統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統籌規范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證件制發和監管工作。嚴格落實“亮證執法”制度,統一行政執法案卷、文書基本標準,不斷完善和認真執行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風險防控機制。

      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完善裁量依據適用及說明理由制度,嚴禁一罰了之、以罰代管、罰而不治等選擇性、隨意性執法行為。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著力解決涉企現場檢查多、多頭重復檢查等問題。嚴格落實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等權利。除有法定依據外,嚴禁對特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采取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不得將行政機關內部會議紀要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十三)創新行政執法方式。采取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和解、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既寬嚴相濟又法理相融。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制度,營造寬容柔性執法環境。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重點領域執法部門定期發布指導案例。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推行“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進一步增強以案釋法的意識和能力。

      六、健全突發事件應對體系,依法妥善預防處置重大突發事件

      (十四)完善突發事件應對制度。嚴格執行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堅持依法分級分類施策,不斷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依法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推進省、市(州)、縣(市、區、行委)及企事業單位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工作,落實風險防范化解責任,增強工作針對性、實效性。加強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恢復重建、調查評估等機制建設。

      (十五)提高突發事件依法處置能力。牢固樹立風險防范意識,高度重視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領域的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響應處置程序和協調聯動機制,提升依法預防、先期處置和快速反應工作水平。堅持督導檢查、明察暗訪、聯合執法等工作方式相結合,全面落實各項防范管控措施。推進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提升應急搶險隊伍專業能力。認真開展應急處置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增強依法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完善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等制度,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在事件發生后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依法嚴厲打擊利用突發事件哄抬物價、囤積居奇、造謠滋事、制假售假等擾亂社會秩序行為。

      (十六)引導規范基層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建立健全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救援組織體系,推動村(社區)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多層次推進基層綜合性救援隊伍建設。引導社會組織、慈善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完善激勵保障措施。培育社會化應急救援力量,建立健全社會應急力量備案登記、調用補償、保險保障等方面制度。

      七、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行政預防調處化解體系,積極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七)加強行政調解工作。依法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損害賠償、治安管理、醫療保障、物業管理服務、生態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社會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行政調解工作,及時妥善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出臺青海省行政調解規定,夯實行政機關調解主體責任,規范行政調解范圍和工作程序,建立統計報告、公開運行、信息宣傳等配套制度。推進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等有效銜接,建立運行高效的信訪、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矛盾糾紛多元化預防調處化解工作機制。

      (十八)有序推進行政裁決工作。發揮行政裁決化解民事糾紛的“分流閥”作用,建立體系健全、渠道暢通、公正便捷、裁訴銜接的裁決機制。推行行政裁決權利告知制度,規范行政裁決程序。全面梳理行政裁決事項,明確行政裁決適用范圍,穩妥推進行政裁決改革試點工作。強化案例指導和業務培訓,提升行政裁決能力。

      (十九)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按照事編匹配、優化節約、按需調劑的原則,整合工作職責,調配編制資源,實現全省深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目標,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權威、統一高效的行政復議體制。推進行政復議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健全優化行政復議審理機制。縣級以上政府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提供咨詢意見。省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強化對各市(州)及縣級行政復議工作的督促指導,推動建立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及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執行監督機制,實現個案監督糾錯與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機結合。

      (二十)加強和規范行政應訴工作。嚴格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推動行政機關與法院建立互動工作機制,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切實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開展行政公益訴訟,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推動訴源治理,著力提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成效。認真做好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的落實與反饋工作。每年對全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訴訟案件裁判、行政機關為被執行人案件執行等情況進行通報,不斷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行政機關為被執行人案件實際執行到位率。

      八、健全制約和監督體系,切實保障行政權力依法規范透明運行

      (二十一)增強監督合力。認真研究辦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政府工作提出的審議意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建議和意見。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嚴格追究責任,依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新聞媒體曝光的行政問題,要及時調查核實、解釋說明,依法作出處理并予以反饋。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既要防止問責不力,也要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確立尊重實干者、保護改革者、支持擔當者的鮮明導向,建立健全激勵和保護機制,切實調動各級特別是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支持從實際出發,敢于擔當作為、干事創業、造福人民。

      (二十二)加強和規范政府督查工作。按照《政府督查工作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開展督查,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進廉政建設、健全行政監督制度。優化督查方式,強化結果運用,做好政府督查與其他監督方式的有效銜接,從嚴控制督查頻次,規范督查程序和方法,增強政府督查工作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避免重復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推動政府督查提質增效。

      (二十三)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比較完善的全省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嚴格按照權責事項清單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清單式管理,建立省、市(州)、縣(市、區、行委)、鄉鎮(街道)四級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備案登記制度。開展重點領域專項整治行動,著力解決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不嚴格不規范、不文明不透明等問題。

      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機關處理投訴舉報、行政執法考核評議等制度。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專項行動。嚴禁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禁將罰沒收入同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

      (二十四)全面主動推行政務公開。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強化政務信息基礎管理,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持續提升全省政務公開質量和水平。進一步暢通、拓寬政府網站和新媒體互動交流渠道,嚴格落實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回應公眾訴求的制度。加強公開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重點推進縣(市、區、行委)政府編制、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持續推動重點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做到政府財政資金直達基層、政府采購、穩崗就業、民生福祉服務等內容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到位。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與依據及時公開,依法保障群眾信息需求,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符合法定條件要求依法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及時答復。堅持誰起草、誰解讀、誰負責,通過圖標圖解、音頻視頻等展現形式和媒體專訪、新聞發布會等工作方式,提升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的權威性、實用性、時效性。鼓勵開展政府開放日、網絡問政等主題活動,增進與公眾互動交流。行政機關及時跟進落實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或者修訂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扎實推進教育、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保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領域信息公開工作。

      (二十五)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認真履行行政機關在招商引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杜絕“新官不理舊賬”,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正當權益,樹立人民政府守信踐諾的良好形象。建立政務誠信監測治理機制,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制度,將行政機關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行政承諾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并向社會公開。

      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懲戒力度,重點治理債務融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等領域政府失信行為。對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以及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處置,并對行政相對人予以補償。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設科技保障體系,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數字化

      (二十六)加快推進信息化平臺建設。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優化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統籌建成全省各級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加快推進政務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掌上辦”。分級分類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促進城市治理轉型升級。加強政府信息平臺建設的統籌規劃,優化整合各類數據、網絡平臺,防止重復立項及建設。建立全省統一公開查詢平臺,2023年年底前實現全省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公開查詢。

      (二十七)加強政務數據有序共享。加強政務信息系統優化整合,進一步明確政務數據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關方的權利和責任,推動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形成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在依法保護國家安全、商業秘密、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同時,推進政府和公共服務機構數據開放共享,優先推動民生保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領域政府數據向社會有序開放。積極運用大數據輔助行政決策、政府立法、行政執法工作。加快推進身份認證、電子印章、電子證照等統一認定使用,推動跨系統、跨部門、跨網絡平臺的互信互驗。

      (二十八)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執法。積極落實國家有關“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的部署要求,推動全省各方面監管平臺數據聯通匯聚。加強信息化技術、裝備的配置和應用,推行行政執法APP掌上執法。探索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壓減重復或不必要的監管事項,解決各級監管特別是市(州)、縣(市、區、行委)行政監管人少事多的問題。

      十、完善黨領導下的法治政府建設工作推進機制

      (二十九)加強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各級黨委要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領導職責,把法治政府建設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級政府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責任,謀劃和落實好法治政府建設各項任務,主動向黨委報告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各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本地區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作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進、抓實抓好。

      各級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協調督促,每年選擇下一級政府、本級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就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進行述職。省委依法治省辦要加強統籌協調,抓好督察落實,壓實工作責任,明確推進舉措,按時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三十)完善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長效工作機制。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工作,2023年年底前實現對全省縣級以上政府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全覆蓋。扎實做好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活動,積極推廣示范創建經驗,以示范促提升、以創建帶發展。按照《青海省法治建設年度報告工作辦法(試行)》,及時做好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向社會公開等有關工作。完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干部綜合績效的重要內容。

      (三十一)全面加強依法行政能力建設。大力弘揚憲法精神,牢固樹立法定職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理念,堅持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堅持把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長期的重大政治任務,列入各級行政機關黨組(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重點學習內容,推動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帶頭做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榜樣。深入落實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政府領導班子每年至少舉辦2期以上法治專題講座。深入開展法治專題培訓,省政府各部門根據職能開展本部門本系統法治專題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領導干部法治專題培訓。市(州)、縣(市、區、行委)行政執法職能部門負責人任期內至少接受1次法治專題脫產培訓。行政執法人員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學時的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培訓。把法治教育納入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的必訓內容。

      加強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法治機構建設,保障工作人員、經費與職責任務相適應,提升履行法治建設主責主業的本領。更加重視法治鄉村建設工作,促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法治建設平衡發展。優化司法所職能定位,探索承擔法制審核、基層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等工作,推進鄉鎮(街道)依法行政,提升基層治理法治化、現代化水平,促進法治青海、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持續深入。對在法治政府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給予表彰獎勵。

      (三十二)加強法治人才培養和使用工作。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突出提升法治人才的法律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推進法治人才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加強各類法治人才的選拔、培養與使用,形成一批精通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行家里手、熟悉行政執法業務的監督能手、嚴把依法行政關口的管家助手。支持省內高等院校、黨校(行政學院)法學專業學科建設。推動法治人才跨地區跨部門跨系統交流任職。加強省、市(州)兩級政府立法人才培養和儲備,重視基層法治人才的引進和培育。加快青年法治人才隊伍建設步伐,穩步提高青年法治人才在行政機關干部隊伍中的比重。鞏固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成效,充實勝任行政復議工作的法治人才隊伍。加強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隊伍建設。

      (三十三)加強理論研究和輿論宣傳。聚焦青海高質量發展實際,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理論研究,指導法治政府建設實踐。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建立法治政府建設研究機構,承接和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科研工作,推動形成結構合理穩定的法治政府研究和教學師資團隊。建立法治政府建設評估專家庫,提升評估專業化科學化水平,助推法治政府建設不斷邁上新臺階。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支持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引導公民提升法治素養。充分運用報刊、網絡、掌上客戶端、微信微博、閱報屏等媒介傳播法治文化,加大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經驗和典型案例宣傳力度,講好法治政府建設故事,奏響法治青海建設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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