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青海代表團審議時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青海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著力突破體制機制障礙,減輕科研人員負擔,優化創新環境,激發創新活力,提供科技支撐,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進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改革
(一)推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揭榜掛帥”制。改革項目形成機制,選準產業關鍵技術和“卡脖子”問題,面向全國征集項目承擔單位,匯集全國優勢科技資源,突破制約我省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二)開展“帥才科學家負責制”試點。對圍繞我省特定科學探索目標的系統性技術集成創新任務,可由帥才科學家主導進行任務凝練、團隊組建、經費分配和成果集成等。帥才科學家范圍包括我省兩院院士、省政府科技顧問、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省部級重點人才工程入選者、青海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獲得者等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財政科技資助經費實行總量定額管理,可用于科學研究、平臺建設、成果轉化以及出版書籍等,通過“項目+基地+人才”支持模式,發揮高端人才領軍作用。
(三)進一步優化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績效考評體系和辦法。尊重科研工作規律,統一整體績效目標及科研項目績效目標,取消年中科研項目績效監測。項目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可按項目實施進度發放,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等項目承擔單位建立項目績效考核制度和績效支出管理制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對已履行科研盡責義務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實現預期研究目標的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予以免責。
(四)探索省級國際合作項目管理新模式。鼓勵具有博士學位的科研人員申報省級國際合作項目。推動線上科研合作交流新模式,外國專家通過線上指導、遠程服務科研項目,講課費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直接經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中列支。
(五)優化政府采購相關措施。對科研項目設置“綠色通道”,項目承擔單位屬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
二、優化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
(六)擴大科研經費“包干制”試點范圍。在省級重大科技專項、基礎研究、“揭榜掛帥”項目以及試點科研單位中進一步擴大“包干制”試點范圍,出臺“包干制”經費管理辦法,不設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比例限制,無需編制項目經費預算,經費支出調整由承擔單位自行按程序決定,進一步賦予我省創新團隊和科研人員更大的財物支配權。
(七)推行“財務助理”試點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據科研活動需要,可自主選擇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財務助理,為實施科研項目提供經費管理和使用服務,其服務費用可在單位業務費、相應科研項目勞務費中列支。
(八)完善薪酬激勵機制。建立對承擔我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科研人員的薪酬激勵機制,對全時全職承擔我省重大科研任務的主持人或團隊負責人以及引進的高端創新人才,實行一項一策、清單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確定年薪標準,并報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年薪所需經費在項目經費中單獨列支,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項目承擔單位從我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任務項目間接費用中提取的績效支出,應向承擔任務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傾斜。
(九)提高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家咨詢費標準。院士、全國知名專家、省外專家咨詢費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十)優化橫向項目管理。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科技人員承擔橫向項目經省級成果評價后,在職稱申報時,可按相應的科研業績積分計算分值。
三、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激勵措施
(十一)明確單位負責人盡職免責條件。推動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與激勵機制,經充分聽取本單位職工意見、單位內公示、按照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審議通過后,可作為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工作時參考。單位負責人根據法律法規、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監督管理職責以及信息公示等義務,未謀取非法利益,即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將不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而產生決策責任。
(十二)推動有利于科技資源流動、科技供需對接、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措施的落實。賦予科技人員成果所有權,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試點開展科技成果權屬改革,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項目,單位可與科技人員約定其成果權屬歸科技人員所有或部分擁有;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新增職務科技成果,單位可與科技人員共同申請知識產權。
(十三)完善科技成果評價和轉移轉化收益分配機制。健全科技成果分類評價體系,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制定有利于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評估政策。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需上繳國庫,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不低于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70%的獎勵和報酬后,其余部分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工作。
四、建立政策協同和監督機制
(十四)強化科研單位主體責任。強化科研單位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須依照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政策規定,制定單位內部科研、財務、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制度規范,優化管理流程、簡化科研財務報銷程序。
(十五)持續開展檢查瘦身行動。省科技廳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科研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統籌,制定統一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相對集中時間聯合檢查,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共享和互認,避免對同一項目同一年度重復檢查、多頭檢查。減少科研項目實施周期內的各類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活動。
五、強化科研誠信體系建設
(十六)完善科研誠信的激勵機制。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以及省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重大貢獻獎的完成人和在省級科研誠信等級評定中被評為科研誠信優秀的責任主體,列入守信“紅名單”,納入守信聯合激勵序列。在推薦國家科技項目、申報省本級科技計劃項目、參與科技評估評審咨詢活動、承擔科技管理服務事項、評獎評優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