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精神,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對風險、渡過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今年的繳費負擔,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含個人繳費部分),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可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以2020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的上限標準執行。
四、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
五、以個人身份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我省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六、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減免范圍、減免時限執行,確保減免緩措施準確落實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
七、各級政府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統籌協調督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