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總工會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
(青總發〔2019〕52號)
關于印發《青海省稅務代收工會經費
國庫匯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總工會、省級各產業工會、省總各直屬工會,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各市(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人民銀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現將《青海省稅務代收工會經費國庫匯繳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總工會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18日
青海省稅務代收工會經費國庫匯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工會經費、工會建會籌備金(以下統稱“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有效發揮工會的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青海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青海省稅務代收工會經費的收繳、撥付和管理。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工會經費。
第四條工會經費實行省級匯繳撥付,堅持“收付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條青海省行政區域內,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開辦或設立已滿一年但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經中華全國總工會、青海省總工會批準自管經費的產業工會和省總直屬企業所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其他應當繳納工會經費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均由稅務機關代收。
經全國總工會批準獨立管理經費的鐵路、民航、金融所屬單位以及實行財政劃撥工會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暫不納入稅務代收范圍。政府財政部門將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全額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直接劃撥至本級地方總工會。
第六條已組建工會組織的單位,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全額撥繳工會經費。尚未組建工會組織的單位,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全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具體規定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頒布的標準執行。工資總額難以計算的,按照統計部門發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確定。
第七條繳費單位首次辦理繳費事宜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主管工會審核確認的《青海省工會經費認定審核表》(附件1),作為費種認定的依據。
第八條工會經費實行屬地代收,按季申報繳納。繳費單位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節假日順延)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繳納。
第九條繳費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辦稅服務廳或電子稅務局申報繳納工會經費。通過辦稅服務廳繳納的,應當提供《青海省工會經費申報表》(附件2),稅務機關收到工會經費后,應當向繳費單位開具繳費憑證;通過電子稅務局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網上申報并自行打印繳費憑證。
第十條各級工會組織、稅務機關、人民銀行要建立信息交換和聯席會議制度,相互提供代收工會經費相關政策依據和數據資料。各級地方總工會負責聯席會議的召集和組織,定期協調、處理工會經費代收工作相關事宜。
省稅務局在每季度征期結束后20日內,將工會經費代收情況反饋省總工會。
第十一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申報、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如實申報繳納或不繳納工會經費的單位,由各級工會組織歸集工會經費欠繳信息,納入企業誠信檔案,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繳費申報的,由主管工會組織負責催報;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工會經費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催繳;逾期仍未繳納的,由工會組織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對拒不執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匯繳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工會組織在商業銀行開設工會經費賬戶,用于省總工會分配工會經費的撥付。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及使用應當符合人民銀行關于備案類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并報省總工會和省級國庫備案。
第十四條國庫經收處作為工會經費的收納機構,每日收納的工會經費應當同預算收入一同辦理核算手續,及時劃轉到指定國庫,不得隨意延解、占壓。
第十五條各級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全部作為省級收入就地繳入國庫。各級國庫部門應當逐日將工會經費全部上劃省級國庫。
第十六條省級國庫在“國庫待結算款項”下開設“青海省工會經費匯繳專戶”,該賬戶用于統一核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匯繳和劃轉業務,年末結算“清零”。專戶戶名、賬號發生變化時,省級國庫要提前告知省總工會和省稅務局,省總工會要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國庫提供預留印鑒。
第十七條國庫部門和稅務機關統一使用預算外科目核算工會經費。工會經費繳庫時使用180類“工會經費收入”,在18001款“工會經費代收資金”下設1800101項“工會經費”、1800102項“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1800199項“滯納金”科目。工會經費支出時使用280類“工會經費支出”,下設28001款“工會經費代收資金支出”。
第十八條各級國庫部門與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對賬比照稅收收入對賬規定進行。代收數據以稅務機關實際代收核銷的數據為準,資金以國庫部門收到并劃入青海省工會經費匯繳專戶的資金為準。稅務機關將代收工會經費實收數據按日傳送給省總工會。
月度和年度終了后,省級國庫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編制全省工會經費預算收入月(年)報表一式四份,全省工會經費預算支出月(年)報表一式三份,蓋章后交省稅務局和省總工會核對,省稅務局和省總工會應當于收到后3個工作日內核對簽章并簽署對賬結果,各自留存,一份退回國庫。
第四章 撥付與退庫
第十九條省總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和青海省總工會有關工會經費分成比例的規定按季進行分成、回撥。省級國庫每月25日前,根據省總工會填寫的《中國人民銀行電匯憑證》將工會經費轉入指定賬戶。下級工會收到省總工會的回撥經費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次回撥。
第二十條撥繳建會籌備金的繳費單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年內建立工會組織的,其應分成部分全額返還;三年后建立工會組織的,建會當年的分成部分返還,建會以前年度的分成部分按照全國總工會《工會經費呆賬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辦理工會經費的匯繳、入庫、撥付時,如有差錯,按照“誰的差錯,誰更正”的原則,由出錯方填制更正通知書,送國庫辦理更正。
工會經費因錯繳造成多收費款的,由繳費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實確認并加蓋公章后,由主管工會或繳費單位自行報送省總工會審核辦理退費,多繳的費款由省總工會開具電匯憑據從國庫工會經費專戶中退還給繳費單位。
第五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工會組織負責工會經費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負責工會經費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輔導;
(二)負責繳費單位工會組織建設、職工工資總額、銀行賬戶等基本信息的維護;
(三)負責計提工會經費基數審核工作;
(四)負責工會經費的催報催繳;
(五)負責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欠費單位的支付令、提起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
(六)負責開展工會經費數據和賬務的核對;
(七)負責工會經費的退費審批;
(八)負責工會經費的日常撥付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負責工會經費的收繳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省總工會開展工會經費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輔導;
(二)按照工會組織審核的繳費基數,按季足額代收工會經費,并就地繳存國庫;
(三)協助工會組織做好工會經費的催報催繳;
(四)定期將代收工會經費信息反饋工會;
(五)負責與國庫部門開展工會經費賬務核對。
第二十四條國庫部門負責工會經費的匯繳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負責工會經費匯繳和核算;
(二)按規定將匯繳的工會經費及時劃轉至工會指定賬戶;
(三)做好與同級稅務機關及工會組織的賬務核對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定期對下級工會經費的撥付、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同時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審組織的審查、審計監督。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糾正、督促改正;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各級工會組織包括各級地方總工會、省級各產業工會、省總各直屬工會。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青海省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和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青海省總工會、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關于印發<青海省地方稅務局代收工會經費國庫匯繳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青地稅發〔2014〕62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總工會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1:青海省工會經費認定審核表.wps
附件2:青海省工會經費申報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