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稅函〔2019〕183號
國家稅務總局西寧市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收取“承租權買斷金”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寧稅發[2019]65號)收悉,經專題會議研究,現批復如下:
出租方將商鋪的經營使用權以“承租權買斷”的方式一次性出租給投資者或經營者,后者成為商鋪唯一、排他的承租權人,承租方未獲得商鋪所有權,符合營業稅中租賃業務的本質,即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故原則上認為出租方收取“承租權買斷金”為租賃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此復。
2019年10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