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政策 |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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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 |
優惠內容 |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享受條件 | 1.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2.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第一條、第二條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第一條、第二條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