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購稅法》)將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車購稅法》實施后將取消最低計稅價格,與之相關的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和配置序列號管理工作也將隨之進行調整變化。為確保《車購稅法》施行后配置序列號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稅務總局、工信部決定優化配置序列號管理機制。
一、基本思路
(一) 與《車購稅法》取消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相銜接,車輛生產(改裝)企業或者進口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在《車購稅法》實施后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車輛價格信息。
(二) 保留配置序列號管理機制,保持機制平穩過渡。《車購稅法》取消最低計稅價格后,為降低稅收風險、確保守法企業利益不受侵犯、保證稅收公平,保留配置序列號機制,對有關配置序列號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優化,不增加企業負擔。
二、本次調整的核心內容
(一) 自2019年7月1日起,車輛生產(改裝)企業或者進口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車輛價格信息,保留車輛配置序列號管理機制。車輛配置序列號仍由企業通過機動車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中的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申請。
(二) 車輛配置序列號由原來的14位增加為25位,并按車輛類別,優化了《車輛配置序列號編碼規則》(以下簡稱新編碼規則)、《車輛類別代碼表》,編寫了《車輛配置序列號填報說明》。
(三) 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企業的生產企業代碼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改為通過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申請。
(四) 自2020年1月1日起,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依據企業填寫的車輛信息,按照新編碼規則自動編制車輛配置序列號。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93號)的附件3《“序列號”編碼規則》(以下簡稱舊編碼規則)編制。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按舊編碼規則編制但尚未使用的車輛配置序列號,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業按照新編碼規則重新編制;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按舊編碼規則編制且已經使用的車輛配置序列號,2020年1月1日起仍然有效并可以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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