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簽訂的多邊稅收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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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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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港澳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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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Serial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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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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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期Signed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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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Effective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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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日期Applicable s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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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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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HK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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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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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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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Mainland): 2007.1.1香港(HKSAR):2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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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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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MC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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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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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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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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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與臺灣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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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Serial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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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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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期Signed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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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Effective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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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日期Applicable s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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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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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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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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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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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107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100個協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與臺灣簽署了稅收協議。(2)①中國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1987年6月8日先后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政府簽訂避免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協定、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統一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中國政府1985年6月10日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簽訂的避免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協定繼續適用于中國和統一以后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②中國政府于1987年6月11日與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簽訂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1990年,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先后改國名為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上述協定繼續適用。1993年1月1日,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分解為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上述協定繼續適用于中國和上述兩國。2009年8月28日,中國政府與捷克共和國政府簽訂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該協定適用于捷克共和國。③中國政府于1988年12月2日與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議會聯邦執行委員會(南斯拉夫政府)簽訂避免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協定,后來南斯拉夫解體,據外交部告,該協定由解體后的各國繼承,后來中國政府陸續與解體后的各國政府簽訂避免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協定,僅有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政府未單獨簽訂,上述協定繼續適用于中國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④中國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與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聯盟政府(南斯拉夫聯盟政府)簽訂避免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協定。2003年2月4日,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改國名為塞爾維亞和黑山共和國,上述協定繼續適用。2006年6月3日,塞爾維亞和黑山共和國分解為塞爾維亞共和國和黑山共和國,上述協定繼續適用于中國和上述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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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輸收入稅收處理情況一覽表(空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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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輸收入稅收處理情況一覽表(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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