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江源新聞客戶端訊(記者 崔永燾 報道)4月21日,青海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5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2024年,青海法院持續優化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以高質量司法服務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全年審結知識產權案件295件,妥善解決了在餐飲、電子產品、影視文化等領域以及涉大數據、網絡直播等新業態知識產權爭議,充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創新活力。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深化青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成效,以司法之力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現發布5起青海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希望借此機會向全社會明確傳達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
案例1:湖南湘某某飲食公司訴西寧湘某某菜館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2004年4月13日湖南湘某某飲食公司成立,2020年1月14日注冊了“湘某某家”文字商標,同年11月14日注冊了“圖形+湘某某家”圖文商標,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2013年1月21日西寧湘某某菜館成立。2023年5月11日,湖南湘某某飲食公司對西寧湘某某菜館門頭、菜單、美團店鋪等拍攝照片,并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后湖南湘某某飲食公司起訴請求西寧湘某某菜館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80000元。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西寧湘某某菜館使用湘某某標識的時間雖然早于湖南湘某某飲食公司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但未早于商標注冊人的首次商業使用時間,其使用也未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達到“有一定影響”,西寧湘某某菜館在先使用抗辯不能成立。西寧湘某某菜館使用湘某某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使消費者發生混淆,故其行為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遂判令西寧湘某某菜館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變更個體工商戶名稱,并向湖南湘某某飲食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費用2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判決明確要構成“在先使用”抗辯,需符合“雙在先”、一定影響、原有范圍等要件,否則會侵犯商標權人在競爭法上的利益,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該案的審理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對不同地域的經營主體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的裁判理念,亦體現了維護誠信經營,嚴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鮮明態度。
案例2:孫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被告人孫某在西寧市城中區某廣場手機城注冊成立某某手機經營部。2020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孫某在其手機經營部內銷售假冒“華為”“VIVO”“蘋果”“OPPO”“小米”商標的手機后蓋、電池。后該店被查,并由會計事務所對案涉的191本銷貨清單和2本維修記錄本進行司法審計。經審計,被告人孫某銷售高仿電池配件1169個,銷售手機后蓋配件4487個,已銷售額109508元,獲利20079元。未銷售手機電池配件121個、手機后蓋配件3749個,未銷售總貨值58361.51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華為”“VIVO”“OPPO”等手機品牌配件,貨值167869.51元,其中未銷售部分商品貨值58361.51元,已銷售金額109508元,獲利20079元,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處罰。根據孫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決定對孫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判決被告人孫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0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20079元。扣押的案涉手機電池、后蓋配件依法予以銷毀。
【典型意義】“華為”“VIVO”“蘋果”“OPPO”“小米”等系列知名手機品牌,受到消費者廣泛認可。本案中被告人孫某的行為極大損害了知名品牌商業信譽,也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孫某判處刑罰,彰顯了人民法院對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和保護創新創造的決心,為營造尊重知識產權、促進品牌經濟發展、維護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該案亦提示廣大經營主體“蹭名牌”“搭便車”不一定讓你“獲利”,但有可能讓你“獲刑”。
案例3:賀某侵犯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賀某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得知購買“無極影院”APP后,可免費在該APP上觀看電影并發展代理招募會員獲利,遂向上家付費搭建“無極影院”APP。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從優酷、騰訊、愛奇藝等視頻網站采集12.4萬余部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存儲在其租用的服務器上,再通過技術解析的方式,將存儲的視聽作品轉載到其個人運營管理的“無極影院”APP,以29.9元至699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無極影院”會員和代理權,將影片提供給會員觀看,非法獲利60000余元。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賀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影視作品在線觀看,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遂判處被告人賀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人賀某通過信息網絡向不特定的公眾傳播未經授權的影視作品,與普通的實體侵權盜版案件相比,其所涉影視作品更多、傳播范圍更廣,危害更大。人民法院通過司法手段依法懲治破壞文化市場競爭秩序犯罪,切實維護了影視產業經營秩序和正常發展。
案例4:某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訴某乳業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12日,某乳業公司為活躍直播間氣氛,促進用戶消費,在網絡直播活動中以播放背景音樂方式公開傳播錄音制品《后來》,但未向權利人支付相應費用。某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遂提起訴訟,請求某乳業公司支付使用費、維權合理開支等15000元。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通過調解,使某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某乳業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某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同意授權某乳業公司在抖音直播間使用錄音制品,授權期限1年,某乳業公司支付授權期限內錄音制品使用費及本案合理維權開支8000元。
【典型意義】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迅猛發展,一些網絡直播經營者出于“打賞”“吸粉”等營利性質目的,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擅自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情形屢見不鮮,不僅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樹規則、明導向、促發展”基本思路,探索知識產權領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方式,努力實現以調促和、以和促治,最終實現從“侵權”到“授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5:北京某餐飲公司、馬某龍與被告馬某名譽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北京某餐飲公司系一家經營餐飲食品、提供餐飲服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為馬某龍。2021年2月8日,馬某龍收到馬某的微信,質問北京某餐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供應的產品“三透明雞肉”是否符合行業要求。馬某對北京某餐飲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給予的解釋不認可,后將上述聊天記錄發至微信朋友圈,并與其他視頻拼接錄制不實視頻后轉發給其他第三人,被網友大量轉發。北京某餐飲公司以馬某惡意詆毀其商譽,給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為由將馬某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法院委托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一、馬某已向北京某餐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馬某龍道歉;二、北京某餐飲公司自愿放棄要求馬某承擔經濟損失費30000元的訴求。后法院對該調解協議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本案處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委托有經驗的調解員參與調解,在有效制止網絡上不實言論、及時挽救企業信譽的同時,對行為人上了一節生動的法治教育課,這不僅體現人民法院以法治手段推動營造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輿論環境、法治營商環境,更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規制商業詆毀、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司法鮮明導向。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立足“服務大局”,心懷“國之大者”,聚焦“公正與效率”,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以法治賦能未來,期待“府院聯動”齊抓共管,持續優化青海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全省法院知識產權法官將全力以赴讓青海法院“知識產權保護之盾”更加堅實,以高質量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青海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