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記者從3月26日召開的省生態環境廳2025年第一季度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青海省省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下稱《責任清單》)修訂后,職責由原來的242項增加至260項,為持續推動有關部門落實“管發展管行業管生產必須管生態環保”要求提供了重要支撐。
堅持“職責法定”原則,《責任清單》修訂后于今年1月印發實施。其既注重生態保護政治責任,又力求責任事項內容完整,除對新增、職責調整部門的責任事項進行修訂外,原有框架結構未做調整,范圍涵蓋省委、省人大有關部門,省政府各有關部門、中央駐青單位和省法院、省檢察院共52個省級國家機關。
修訂后,將最新會議精神納入清單,對新組建省委社會工作部涉及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有關群眾利益協調、志愿服務、綠色社區建設等職責納入清單;圍繞近年來國家和我省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碳達峰碳中和、環境分區管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國家公園建設總體規劃等有關政策規定,對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發改、工信、三江源國家公園等14個部門責任事項作了相應補充調整和優化完善,對省委金融辦等3家名稱變更的單位予以更名,對省紀委監委、省地震局提出的新增事項納入清單;并將《責任清單》中涉及國務院已廢止的有關政策文件內容同步刪除,確保與國家政策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