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干部配備上優先考慮,在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在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在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就地方實踐來講,由于缺乏具體的量化指標,很難去科學判斷“四個優先”的實施效果。因此,進一步探討和明確“四個優先”的重點,對于我省更好促進鄉村振興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
干部配備上優先考慮。要完善“三農”干部選拔、培養、考核和使用機制,加快培養造就一支能夠適應新時代要求的“三農”干部隊伍。選優配強鄉鎮一線“排頭兵”,優先選派熟悉“三農”工作干部進入鄉鎮領導班子、擔任鄉鎮黨政正職。落實村黨組織書記備案管理和縣委組織部直管制度,持續推動村干部“三個一”隊伍配備動態全覆蓋。加強對駐村干部、大學生村官、鄉村技術員等人員的培養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優勢、特長。
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依據青海特色農牧業資源,采取多種途徑,積極培養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業企業負責人,造就一批德才兼備的扎根高原的企業家,使其真正成為帶動農牧區經濟發展的領路人。鼓勵、引導、支持民間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通過就業帶動、保底分紅、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讓農民合理分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完善城市資本、技術和人才等向農村流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保證生產要素流動符合經濟規律并根據其市場貢獻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全面激活農村要素市場,充分調動微觀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激發農業農村發展的內生動力和新動能。
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青海地理、生態環境獨特,農牧區發展相對滯后且地域發展不平衡,這需要更多的資金支持予以保障。要依據我省資源稟賦,積極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發展特色農牧產業,加大財政資金投向符合政策規定的產業項目,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向特色產業集聚,實現產業興旺。金融機構要加強制度供給,創新金融產品,以不斷滿足農牧業經營主體的金融需求,提高制度績效。要根據我省農牧區實際情況,精準施策,強化農村牧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傳統農業產業轉型升級,切實改善農牧民生產生活條件。
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椕苻r村公共服務網,引領農業現代化發展。在制度設計、組織引領、激勵構建、農牧民參與、政策支持等方面進行制度創新或機制探索,引導各地從實際出發加快補齊農村牧區公共服務短板,促進鄉村振興。實施鄉村建設行動,增加農牧區教育、醫療、養老、文化等服務供給,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統一、制度并軌。推進農牧區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等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更加健全,實施標準更加規范,供給保障更加充足,實現均等享有、便利可及。政府主導、多元參與的普惠性公共服務供給格局更加穩固,服務內容更加豐富,獲得方式更加便捷,服務價格更可承受,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