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記者11月27日從省生態環境廳了解到,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規范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等16個部門聯合印發《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目標,進一步健全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
據悉,《辦法》共8章54條,8章包括總則、責任分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及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監督與保障和附則。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堅持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的原則。此外還進一步明確《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濕地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根據《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權利人按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二)在全省范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三)涉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存在后果嚴重、情節嚴重或者數量巨大等情形的;(四)發生其他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具體情形可由各市州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進一步明確。
《辦法》于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