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為著力破解不起訴案件后續行政處罰可能存在“不刑不罰”“罰不當責”等問題,青海省人民檢察院6月14日印發《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刑反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從“行刑反向銜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兩個方面對案件移送、規范案件辦理流程、強化案件跟蹤監督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切實做好不起訴“后半篇”文章。
《實施辦法》指出,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后需要對被不起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的,由行政檢察職能部門統一辦理并跟進落實,并就如何與刑事檢察部門開展對接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明確檢察機關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重點環節和重要領域,監督案件的辦理流程和方式,確保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案件規范辦理、精準監督。
《實施辦法》強調,全省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檢察機關內部線索移送、信息共享、案件辦理流程,統籌解決行刑反向銜接與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落實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不斷加強與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的溝通協作,通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報、卷宗調取等協作機制,共同促進和支持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執法。要貫徹數字檢察戰略,重視法律監督模型的開發和應用,充分挖掘行刑反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數據資源,推動個案監督、類案整改和源頭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