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日前,青海省司法廳聯合青海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青海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新聞發布會,省司法廳圍繞政策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作了政策解讀。
近年來,我省行政處罰中存在的諸如較大數額罰款難以認定、聽證范圍不明確等問題已成為制約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因素之一。因此,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有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辦法》十分必要。《辦法》于10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辦法》共5章32條。規定了立法的目的、依據、遵循的原則等內容。特別是《辦法》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明確了聽證的適用范圍,并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增長情況,在參照其他省市及國家部委近年來確定的數額標準基礎上,對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的標準作出具體規定。
規定了聽證組織機關、組成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有效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辦法》對聽證的組織機關、聽證組成人員、聽證參加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作出規定,其中明確了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并享有發表意見、提供證據、質證等權利。
明確了聽證的告知、提出和準備程序。為了兼顧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與提高行政效率,《辦法》對聽證告知書內容、合并組織聽證、聽證通知書送達等聽證程序作出細化規定,并明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聽證要求,以此保障便民高效地開展聽證活動。
規定了聽證舉行的具體程序。為了進一步推進聽證活動高效開展,有效提升聽證的規范化和程序化,《辦法》規定了聽證程序、聽證筆錄載明事項、聽證報告作出、聽證延期和終止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