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8月18日,記者從青海省醫療保障局獲悉,為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規范中藥配方顆粒支付管理,青海省醫療保障局、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關于將中藥配方顆粒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9月1日起,將符合條件的中藥配方顆粒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范圍,滿足我省參保群眾用藥需求。
《通知》明確,經省藥監部門備案同意,取得國家醫保中藥配方顆粒編碼,將與已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中藥飲片相對應的中藥配方顆粒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范圍。
《通知》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中藥配方顆粒,實行通用名管理。參與集中帶量采購的中藥配方顆粒,以中選價作為醫保支付標準;未參與集中帶量采購的中藥配方顆粒,以掛網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結算時,個人先行自付20%,再按醫保“乙類藥品”支付政策執行。
《通知》要求,定點醫療機構不得采購未在我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的產品。公立醫療機構通過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中藥配方顆粒,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中藥配方顆粒掛網采購。同時,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應合理確定中藥配方顆粒銷售價格,加價率嚴格控制在實際購進價格的25%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