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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發布日期: 2025-03-07稿源:解放軍報編輯:許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令〔2025〕19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已經2025年2月7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 習近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紀律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  功勛榮譽表彰

    第一節  功勛榮譽表彰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節  功勛榮譽表彰的項目

    第三節  功勛榮譽表彰的條件

    第四節  功勛榮譽表彰的權限

    第五節  功勛榮譽表彰的實施

    第六節  功勛榮譽表彰的待遇

    第四章  處分

    第一節  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節  處分的項目

    第三節  處分的條件

    第四節  對違法犯罪軍人的處分

    第五節  處分的權限

    第六節  處分的實施

    第七節  處分的運用規則

    第八節  處分對個人的影響

    第五章  特殊措施

    第一節  行政看管

    第二節  其他措施

    第六章  檢舉控告和申訴

    第七章  首長責任和紀律監督

    第八章  附則

    附件一  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附件二  軍隊功勛榮譽表彰登記(報告)表

    附件三  處分登記(報告)表

    附件四  行政看管審批表

    附件五  行政看管登記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建設,維護和鞏固鐵的紀律,確保軍隊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加強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和提高戰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和單位(不含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參戰和被召集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覺基礎上的嚴格的紀律,是軍隊戰斗力的重要因素,是保持人民軍隊性質、宗旨、本色,團結自己、戰勝敵人和完成一切任務的保證。

    第四條  維護和鞏固紀律,必須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貫徹新時代政治建軍方略,貫徹依法治軍戰略,圍繞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把人民軍隊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強軍、人才強軍、依法治軍,貫徹軍委管總、戰區主戰、軍種主建的總原則,聚焦備戰打仗,堅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嚴格要求、科學管理,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嚴格程序、賞罰嚴明,確保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務。

    第五條  軍人必須把革命的堅定性、政治的自覺性、紀律的嚴肅性結合起來,統一意志、統一指揮、統一行動,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貫徹落實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中央軍委的決策部署,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法規制度,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見附件一),用鐵的紀律凝聚鐵的意志、錘煉鐵的作風、鍛造鐵的隊伍,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一切行動聽指揮、步調一致向前進。

    第六條  維護和鞏固紀律,依靠經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紀律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首長的模范作用,依靠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使官兵養成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七條  功勛榮譽表彰和處分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遵守和維護紀律表現突出的,依照本條令給予功勛榮譽表彰;違反和破壞紀律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獎懲應當以獎為主,以懲為輔。

    第八條  軍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嚴格遵守和自覺維護紀律。本人違反紀律被他人制止時,應當立即改正;發現其他軍人違反紀律時,應當主動規勸和制止;發現他人有違法行為時,應當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堅決制止并及時報告。

    第九條  未經中央軍委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有關法律和本條令規定外,另立并實施其他獎懲項目及特殊措施。

    第十條  本條令規定的功勛榮譽表彰由政治工作部門承辦,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承辦。

    第二章  紀律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遵守政治紀律,對黨忠誠、立場堅定。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條  遵守組織紀律,堅持原則、服從組織。堅持民主集中制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嚴格按照組織原則、組織制度、組織程序辦事,堅決服從組織決定,自覺接受組織的管理監督。

    第十三條  遵守作戰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善戰。堅決執行命令,堅守戰位,密切協同,積極維護戰場秩序,勇猛頑強,不怕流血犧牲,堅決完成作戰任務。

    第十四條  遵守戰備訓練紀律,常備不懈、實戰實訓。強化戰備觀念,落實戰備規定,正規戰備秩序,保持戰備狀態,依法治訓,按綱施訓,堅持從實戰需要出發從難從嚴訓練,糾治和平積弊,端正訓風、演風、考風,堅決完成戰備訓練任務,不斷提高部隊戰斗力。

    第十五條  遵守工作紀律,愛崗敬業、依法履職。忠于職守、勇于擔當、勤奮工作,遵守工作章程和制度規定,堅決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遵守保密紀律,嚴守秘密、從嚴治密。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的保密法律法規,認真履行保密的義務和責任,加強軍事秘密載體使用管理,確保軍事秘密安全。

    第十七條  遵守廉潔紀律,干凈做事、清白做人。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守住做人、處事、用權、交友底線,廉潔用權、秉公用權,公道正派、不謀私利,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斗爭。

    第十八條  遵守財經紀律,依法管財、科學理財、節儉用財。嚴格執行財經法規制度,依法決策財經事項,精準管理經費資產,強化收支管控,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遵守群眾紀律,擁政愛民、軍民一致。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尊重人民群眾,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遵守軍地交往有關規定,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依法處置涉軍糾紛和矛盾,鞏固發展軍政軍民關系。

    第二十條  遵守生活紀律,志趣高尚、克己慎行。保持積極的人生態度、嚴肅的生活作風、健康的生活情趣,艱苦樸素、勤儉節約,涵養政治大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遵守社會公序良俗,維護良好社會風尚。

    第三章  功勛榮譽表彰

    第一節  功勛榮譽表彰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十一條  功勛榮譽表彰的目的在于鼓勵先進,維護紀律,調動官兵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發揚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保證作戰、戰備訓練和其他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二條  功勛榮譽表彰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嚴格政治標準;

    (二)堅持服務中心,聚焦備戰打仗;

    (三)堅持按績施獎,樹立正確導向;

    (四)堅持依規依法,公開公平公正;

    (五)堅持崇尚榮譽,精神激勵為主。

    第二節  功勛榮譽表彰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  功勛榮譽表彰的項目分為勛章、榮譽稱號、獎勵、表彰、紀念章。

    第二十四條  勛章分為“八一勛章”、“紅旗勛章”、“紅星勛章”。“八一勛章”是軍隊最高榮譽。

    中央軍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勛章。

    第二十五條  榮譽稱號分為戰時榮譽稱號、平時榮譽稱號、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榮譽稱號。

    個人戰時榮譽稱號的項目由高至低依次為特級戰斗英雄、一級戰斗英雄、二級戰斗英雄。單位戰時榮譽稱號的項目由高至低依次為特級英模單位、一級英模單位、二級英模單位,具體名稱根據作戰行動、作戰特點或者作戰事跡確定。

    個人、單位平時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根據授予對象事跡特點確定。

    個人、單位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根據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名稱和授予對象事跡特點確定。

    第二十六條  獎勵分為戰時獎勵、平時獎勵、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獎勵。

    個人、單位戰時獎勵的項目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等戰功、二等戰功、三等戰功、四等戰功。

    個人、單位平時獎勵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獎勵的項目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

    第二十七條  表彰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表彰、二級表彰、三級表彰。

    第二十八條  紀念章分為戰時紀念章、平時紀念章、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紀念章。

    戰時紀念章分為作戰紀念章、英勇紀念章、光榮紀念章。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冠以作戰行動名稱。

    平時紀念章分為國防服役紀念章、海外服役紀念章、衛國戍邊紀念章、獻身國防紀念章。

    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紀念章通常冠以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名稱。對常態化任務,紀念章名稱可以相對固定。

    中央軍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紀念章。經中央軍委批準,戰區、軍兵種、軍委直屬單位可以設立專門紀念章。

    第三節  功勛榮譽表彰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  勛章的授予對象和條件:

    (一)對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在全國、全軍有深遠影響的軍人,可以授予“八一勛章”;

    (二)對指揮作戰行動表現特別出色、發揮重要作用,為贏得作戰勝利作出杰出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指揮作戰人員,可以授予“紅旗勛章”;

    (三)對在作戰行動中堅決執行命令、作戰英勇頑強、完成任務特別出色,為贏得作戰勝利作出杰出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參加戰斗和支援保障人員,可以授予“紅星勛章”。

    第三十條  榮譽稱號的授予對象和條件:

    (一)對執行作戰任務取得卓著戰績,為贏得作戰勝利作出重大貢獻,堪稱楷模的軍人和軍隊單位,可以授予戰時榮譽稱號;

    (二)對在戰備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表現特別突出、事跡特別感人、取得卓著功績,在全國、全軍有重大影響,堪稱楷模的軍人和軍隊單位,可以授予平時榮譽稱號;

    (三)對在執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中,甘冒生命危險奮戰在一線,表現特別突出、事跡特別感人、取得卓著功績,堪稱楷模的軍人和軍隊單位,可以授予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榮譽稱號。

    第三十一條  對軍人和軍隊單位的戰時獎勵,按照指揮作戰、參加戰斗、支援保障等情形分類實施。

    第三十二條  戰時,軍人服從命令、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密切協同、指揮精準高效、完成任務堅決,表現突出,戰績優良、有積極貢獻的,可以記四等戰功;戰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戰功;戰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戰功;戰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戰功。

    第三十三條  戰時,軍隊單位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準確研判戰場態勢、戰斗精神飽滿、戰斗作風過硬、完成任務堅決,表現突出,戰績優良、有積極貢獻的,可以記四等戰功;戰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戰功;戰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戰功;戰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戰功。

    第三十四條  對軍人的平時獎勵,按照戰備訓練、教育管理、國防科技、服務保障等領域分類實施;對軍隊單位的平時獎勵,按照相應條件實施。

    第三十五條  平時,軍人信念堅定、本領過硬、敢于擔當、履職盡責、廉潔自律,表現突出,成績優良、有積極貢獻的,可以給予嘉獎;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六條  平時,軍隊單位全面建設過硬、完成任務出色,在思想政治建設、戰備訓練等工作中,成績優良、有積極貢獻的,可以給予嘉獎;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七條  在執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中,軍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反應迅速、作風頑強、情況處置得當、達成行動目的,成績優良、有積極貢獻的,可以給予嘉獎;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八條  在執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中,軍隊單位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勇于攻堅克難、達成行動目的,成績優良、有積極貢獻的,可以給予嘉獎;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九條  戰時獎勵、平時獎勵、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獎勵的具體條件和比例,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對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軍人和軍隊單位,可以給予表彰。

    第四十一條  對帶領單位獲得集體記功以上功勛榮譽表彰的主要指揮員,發揮關鍵作用、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功勛榮譽表彰:

    (一)單位獲得戰時榮譽稱號的,可以授予低等級戰時榮譽稱號或者記一等戰功;

    (二)單位獲得戰時獎勵的,可以給予同等級或者低一個等級的戰時獎勵;

    (三)單位獲得平時榮譽稱號、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榮譽稱號的,可以給予記功獎勵。

    第四十二條  對參戰軍人,頒發作戰紀念章。同時,對因參戰致殘的,頒發英勇紀念章;對因參戰犧牲的,頒發光榮紀念章。

    第四十三條  平時紀念章的頒發對象和條件:

    (一)國防服役紀念章,頒發給服役滿8年的軍人。其中,滿8年、不滿16年的,頒發四級紀念章;滿16年、不滿30年的,頒發三級紀念章;滿30年、不滿40年的,頒發二級紀念章;滿40年、不滿50年的,頒發一級紀念章;滿50年的,頒發特級紀念章。

    (二)海外服役紀念章,頒發給在海外服役滿1年的軍人。其中,滿1年、不滿5年的,頒發三級紀念章;滿5年、不滿10年的,頒發二級紀念章;滿10年的,頒發一級紀念章。間斷在海外服役的軍人,其在海外服役的時間累計計算。

    (三)衛國戍邊紀念章,頒發給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軍人。其中,在第一等級、第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滿1年的,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滿2年的,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滿3年的,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滿4年的,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滿5年的,頒發三級紀念章。在上述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時間達到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以上的,頒發二級紀念章;3倍以上的,頒發一級紀念章。間斷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軍人,其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時間累計計算;在不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之間調動工作的,服役時間可以按照不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頒發紀念章規定時間相應的倍數關系進行換算。

    (四)獻身國防紀念章,頒發給烈士和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軍人。其中,給因公致殘軍人頒發三級紀念章,給因公犧牲軍人頒發二級紀念章,給烈士頒發一級紀念章。

    第四十四條  對執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可以頒發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紀念章。

    第四節  功勛榮譽表彰的權限

    第四十五條  勛章、榮譽稱號的授予,由中央軍委批準。

    第四十六條  連級單位執行下列戰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四等戰功;

    (二)中級以下軍士的四等戰功;

    (三)排級以下單位的四等戰功。

    連級單位執行下列平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嘉獎;

    (二)中級以下軍士的嘉獎;

    (三)少尉軍官的嘉獎。

    第四十七條  營級單位執行下列戰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高級軍士的四等戰功;

    (二)上尉以下軍官的四等戰功;

    (三)排級以下單位的三等戰功,連級單位的四等戰功。

    營級單位執行下列平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高級軍士的嘉獎;

    (二)中尉、上尉軍官的嘉獎;

    (三)排級以下單位的嘉獎。

    第四十八條  團級單位執行下列戰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二等戰功、三等戰功;

    (二)中級以下軍士的二等戰功、三等戰功,高級軍士的三等戰功;

    (三)上尉以下軍官的三等戰功,少校軍官的四等戰功;

    (四)排級以下單位的二等戰功,連級單位的三等戰功,營級單位的四等戰功。

    團級單位執行下列平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三等功;

    (二)中級以下軍士的三等功;

    (三)上尉以下軍官的三等功,少校軍官的嘉獎;

    (四)排級以下單位的三等功,連級單位的嘉獎。

    第四十九條  副師級單位執行戰時獎勵的批準權限:上尉以下軍官的二等戰功,少校軍官的三等戰功,中校軍官的四等戰功。

    副師級單位執行下列平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二等功;

    (二)中級以下軍士的二等功,高級軍士的三等功;

    (三)少校軍官的三等功,中校軍官的嘉獎;

    (四)排級以下單位的二等功,連級單位的三等功,營級單位的嘉獎。

    第五十條  正師級單位執行下列戰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一等戰功;

    (二)中級以下軍士的一等戰功,高級軍士的二等戰功;

    (三)少尉軍官的一等戰功,少校軍官的二等戰功,中校軍官的三等戰功,上校軍官的三等戰功、四等戰功;

    (四)排級以下單位的一等戰功,連級單位的二等戰功,營級單位的三等戰功,團級單位的四等戰功。

    正師級單位執行平時獎勵的批準權限:上尉以下軍官的二等功,上校軍官的嘉獎。

    第五十一條  軍級單位執行下列戰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中尉、上尉、少校軍官的一等戰功,中校軍官的二等戰功,大校軍官的四等戰功;

    (二)連級單位的一等戰功,營級單位的二等戰功,團級單位的三等戰功,副師級單位的四等戰功。

    軍級單位執行下列平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一等功;

    (二)中級以下軍士的一等功,高級軍士的二等功;

    (三)上尉以下軍官的一等功,少校軍官的二等功,中校、上校軍官的三等功,大校軍官的嘉獎;

    (四)排級以下單位的一等功,連級單位的二等功,營級單位的三等功,團級單位的嘉獎。

    中央軍委直接領導的軍級單位除執行軍級單位實施獎勵的批準權限外,還可以批準所屬團級單位的三等功;其他超出軍級單位批準權限、屬于戰區級單位批準權限范圍的獎勵事項,經中央軍委批準后,授權該單位正職首長簽署命令實施。

    第五十二條  副戰區級單位(不含中央軍委直接領導的副戰區級單位)執行下列戰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高級軍士的一等戰功;

    (二)中校軍官的一等戰功,上校軍官的一等戰功、二等戰功,大校軍官的二等戰功、三等戰功;

    (三)營級單位的一等戰功,團級單位的二等戰功,副師級單位的三等戰功,正師級單位的四等戰功。

    副戰區級單位(不含中央軍委直接領導的副戰區級單位)執行下列平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少校軍官的一等功,中校軍官的二等功,大校軍官的三等功;

    (二)副師級單位的嘉獎。

    第五十三條  正戰區級單位、中央軍委直接領導的副戰區級單位執行下列戰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大校軍官的一等戰功,少將軍官的四等戰功;

    (二)團級單位的一等戰功,副師級單位的一等戰功、二等戰功,正師級單位的一等戰功、二等戰功、三等戰功。

    正戰區級單位、中央軍委直接領導的副戰區級單位執行下列平時獎勵的批準權限:

    (一)高級軍士的一等功;

    (二)中校軍官的一等功,上校軍官的一等功、二等功,大校軍官的二等功,少將軍官的嘉獎;

    (三)連級單位的一等功,營級單位的一等功、二等功,團級單位的二等功、三等功,副師級單位的三等功,正師級單位的嘉獎。

    第五十四條  下列戰時獎勵,由中央軍委批準:

    (一)少將軍官的一等戰功、二等戰功、三等戰功,中將以上軍官的各項戰時獎勵;

    (二)軍級以上單位的各項戰時獎勵。

    下列平時獎勵,由中央軍委批準:

    (一)大校軍官的一等功,少將軍官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中將以上軍官的各項平時獎勵;

    (二)團級單位的一等功,副師級單位的一等功、二等功,正師級單位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軍級以上單位的各項平時獎勵。

    第五十五條  軍隊單位實施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獎勵,按照平時獎勵的批準權限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委機關部委執行正戰區級單位實施獎勵的批準權限;軍委直屬機構執行軍級單位實施獎勵的批準權限。

    其他各級機關部門對直屬單位和內設機構及其軍人,執行下一級單位的獎勵權限。

    第五十七條  不編設機關的團級以上單位實施獎勵的批準權限,由上級單位在其權限范圍內授權。

    第五十八條  組建時間不足6個月且設立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軍人,可以向其原單位提出獎勵建議,由原單位視情實施;組建時間超過6個月且設立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批準權限,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所屬軍人實施獎勵。

    第五十九條  對學員、尚未授予軍銜或者確定軍銜等級軍人實施獎勵的批準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軍隊院校軍官學員、軍士學員執行其現軍銜等級軍人的批準權限,對軍隊院校生長軍官學員執行對義務兵的批準權限;

    (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授予軍官軍銜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特招地方專門人才,執行對少尉軍官的批準權限;

    (三)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軍銜等級的招收軍士和入伍訓練期間的新兵,執行對義務兵的批準權限。

    第六十條  軍人被組織派遣,離開原單位參加集訓、執行臨時任務或者學習培訓等,時間不足6個月,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將其事跡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時間超過6個月,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由臨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獎勵。

    第六十一條  獎勵通常按級實施;必要時,上級單位可以實施屬于下級單位批準權限的獎勵。

    第六十二條  實施表彰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一級表彰,由中央軍委實施;

    (二)二級表彰,由軍委機關部門在全軍范圍實施,或者由戰區、軍兵種、軍委直屬單位在本單位范圍實施;

    (三)三級表彰,由軍委機關部門在本部門范圍實施,或者由戰區、軍兵種、軍委直屬單位機關部門在本單位范圍實施,或者由戰區、軍兵種、軍委直屬單位所屬副軍級以上單位,以及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實施。

    第六十三條  戰時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范圍,由軍委政治工作部提出建議,報中央軍委批準。

    頒發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紀念章,由牽頭行動任務的軍委機關部門提出申請,軍委政治工作部擬定紀念章具體名稱和頒發范圍,報中央軍委批準。

    第五節  功勛榮譽表彰的實施

    第六十四條  功勛榮譽表彰應當根據軍人、軍隊單位執行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跡、作用和影響,全面衡量,按照本條令規定的功勛榮譽表彰項目、條件、權限和程序,及時、正確實施。

    對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同一事跡,通常只給予一次功勛榮譽表彰。

    第六十五條  “八一勛章”的授予方式包括評選授予和普遍授予。評選授予,按照設定條件好中選優,評選確立,通常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逢五”、“逢十”周年時授予;普遍授予,根據特定歷史時期的任務、特點確定基本條件,符合基本條件的軍人均可授予。在作戰取得重大勝利或者戰爭結束后,執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國防領域重大關鍵核心技術取得突破時,可以及時授予“八一勛章”。

    “紅旗勛章”和“紅星勛章”通常在作戰過程中及時授予,也可以在作戰階段轉換期間或者作戰任務結束后授予。

    第六十六條  授予“八一勛章”,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授予“紅旗勛章”和“紅星勛章”,由軍級以上單位黨委或者少將以上指揮員提名、戰區級單位黨委研究上報,也可以由軍委聯合參謀部或者指揮作戰行動的戰區、軍兵種黨委直接提名上報,軍委政治工作部考核,報中央軍委批準。

    中央軍委可以直接決定授予“八一勛章”、“紅旗勛章”、“紅星勛章”。

    第六十七條  戰時榮譽稱號通常在作戰過程中及時授予,也可以在作戰階段轉換期間或者作戰任務結束后授予。

    平時榮譽稱號通常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前授予,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時授予。

    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榮譽稱號通常在任務結束后授予,也可以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及時授予。

    第六十八條  授予戰時榮譽稱號,由軍級以上單位黨委或者少將以上指揮員提名,戰區級單位黨委研究上報,軍委政治工作部考核,報中央軍委批準。

    授予平時榮譽稱號,由軍委機關部門和戰區、軍兵種、軍委直屬單位黨委提名,軍委政治工作部考核,報中央軍委批準。

    授予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榮譽稱號,由負責組織指揮的戰區級單位黨委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提名,軍委政治工作部考核,報中央軍委批準。

    中央軍委可以直接決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十九條  戰時獎勵通常在作戰過程中及時實施,也可以在作戰階段轉換期間或者作戰任務結束后實施。

    平時獎勵通常結合半年或者年終工作總結實施,也可以根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實施。

    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獎勵通常在任務結束后實施,也可以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及時實施。

    第七十條  實施戰時獎勵,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基層黨組織或者指揮員提出獎勵對象和擬給予的獎勵項目,聽取群眾意見后,由基層黨組織研究決定或者向上級推薦;其中,擬對上校以上指揮員實施獎勵的,由其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黨委或者上級指揮員直接提名;

    (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對獎勵事跡進行核實,提出獎勵建議方案;

    (三)團級以上單位黨委研究決定獎勵對象和獎勵項目;超出本級權限的,逐級報有批準權限的黨組織研究決定;

    (四)根據有批準權限的黨組織決定,由批準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獎勵。

    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獎勵,按照任務指揮關系組織實施,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實施平時獎勵,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群眾或者領導提名,并組織群眾評議,由基層黨組織研究決定或者向上級推薦;其中,對正團級以上單位正職首長給予三等功以上獎勵,由上一級黨委直接提名;

    (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對獎勵事跡進行核實,征求紀檢監察、政法、審計等部門意見,提出獎勵建議方案,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三)團級以上單位黨委研究決定獎勵對象和獎勵項目;超出本級權限的,逐級報有批準權限的黨組織研究決定;

    (四)根據有批準權限的黨組織決定,由批準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獎勵。

    第七十二條  在執行作戰、急難險重任務等特殊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獎勵,但事后應當向本單位黨組織報告,并接受檢查。

    第七十三條  表彰實行項目控制,中央軍委和戰區、軍兵種、軍委直屬單位分別建立統一的表彰項目庫。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建立表彰項目庫。未列入表彰項目庫但確需表彰的,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按照權限審批后實施。

    在師級以下基層單位和人員中開展爭創具有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先進單位,爭當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優秀個人活動評比表彰,按照《軍隊基層建設綱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表彰通常按照表彰周期或者結合重大活動、重要紀念日實施,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實施。

    第七十五條  實施全軍性表彰,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軍委機關牽頭部門制定表彰工作方案,征求軍委政治工作部意見,報中央軍委批準后作出部署;

    (二)軍委機關牽頭部門組織相關單位,按照群眾推薦或者上級提名、群眾評議的程序,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逐級研究上報推薦表彰對象;

    (三)軍委機關牽頭部門組織對推薦表彰對象進行考核或者事跡核實,征求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政法委員會、審計署等部門意見;

    (四)軍委機關牽頭部門會同軍委政治工作部提出表彰對象建議方案,報中央軍委批準后,以中央軍委或者軍委機關部門名義實施。

    實施其他層級表彰的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戰時紀念章通常在作戰任務結束后頒發,也可以在作戰過程中及時頒發。

    平時紀念章通常結合半年或者年終工作總結頒發,也可以及時頒發。獻身國防紀念章,在批準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認定為因公致殘后頒發。

    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紀念章通常在任務結束后頒發,也可以及時頒發。

    第七十七條  戰時紀念章的頒發對象,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定。

    平時紀念章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紀念章的頒發對象,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逐級審核呈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定。

    第七十八條  功勛榮譽表彰決定的下達,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勛章和榮譽稱號采取命令形式書面下達;

    (二)戰時獎勵通常采取通令形式書面下達,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宣布;平時獎勵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獎勵采取通令形式書面下達;

    (三)表彰采取通報或者決定形式書面下達;

    (四)紀念章采取通報形式書面下達。

    功勛榮譽表彰決定通常在頒授儀式上或者隊列前宣布;確有特殊情形的,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軍人和軍隊單位宣布。

    第七十九條  對獲得勛章的個人,頒授勛章和證書。

    對獲得榮譽稱號的個人,頒授榮譽稱號獎章和證書;對獲得榮譽稱號的單位,頒授榮譽戰旗或者榮譽獎旗。

    對獲得記功獎勵的個人,頒發獎勵獎章和證書;對獲得獎勵的單位,頒發獎狀。

    對獲得表彰的個人,頒發表彰獎章和證書;對獲得表彰的單位,頒發獎牌。

    第八十條  對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軍人和軍隊單位,應當舉行頒授儀式。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其他適當形式頒授。

    功勛榮譽表彰的頒授儀式,由批準單位或者功勛榮譽表彰對象所在團級以上單位組織,具體程序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對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獎勵和表彰的軍人,應當及時填寫《軍隊功勛榮譽表彰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件二),并由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十二條  實施功勛榮譽表彰的單位,應當及時宣揚獲得功勛榮譽表彰軍人和軍隊單位的先進事跡,以鼓勵和教育部隊。

    第八十三條  已下達退役命令的軍人,在規定的報到期限前有突出事跡、符合功勛榮譽表彰條件的,可以給予功勛榮譽表彰。

    犧牲或者病故的軍人生前有突出事跡、符合功勛榮譽表彰條件的,可以追授功勛榮譽表彰。追授功勛榮譽表彰,通常在其犧牲或者病故6個月以內辦理。

    第八十四條  已經實施的功勛榮譽表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

    (一)弄虛作假,騙取功勛榮譽表彰;

    (二)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事跡與事實不符;

    (三)申報功勛榮譽表彰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違反規定程序;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功勛榮譽表彰的其他情形。

    撤銷功勛榮譽表彰的權限和程序,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六節  功勛榮譽表彰的待遇

    第八十五條  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軍人,按照規定享受相應待遇,戰時功勛榮譽表彰待遇高于平時功勛榮譽表彰待遇。

    第八十六條  對獲得勛章、榮譽稱號、記功獎勵、三級以上表彰的軍人,應當發放功勛榮譽表彰通知書和喜報。寄送功勛榮譽表彰通知書和喜報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喜報寄送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軍人,可以按照規定提前或者越級晉升軍銜(職務層級),調升待遇級別,增加工資檔次,提高醫療、療養、住房等待遇。

    法律、法規對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軍人其他待遇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處 分

    第一節  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第八十八條  處分的目的在于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軍人和部隊,強化紀律觀念,維護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斗力。

    第八十九條  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據事實,慎重恰當;

    (二)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三)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節  處分的項目

    第九十條  對義務兵的處分項目由輕至重依次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銜、除名、開除軍籍。

    降銜不適用于列兵。

    第九十一條  對軍士的處分項目由輕至重依次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銜、開除軍籍。

    降銜不適用于下士;受到降銜處分后,新的軍銜等級時間從降銜前軍銜等級的起算時間起算。

    第九十二條  對軍官的處分項目由輕至重依次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銜(職)、開除軍籍。其中:

    (一)降級,即降低待遇級別,是指在現軍銜等級(職務層級)對應待遇級別區間內至少降低一個級別,不適用于待遇級別為該軍銜等級(職務層級)對應的唯一或者基準待遇級別的軍官;

    (二)降銜(職),即降低軍官軍銜等級或者降低軍官職務層級,每降低一個軍銜等級(職務層級),至少降低一個待遇級別,但降低后的待遇級別不得超出新的軍銜等級(職務層級)對應的待遇級別區間;指揮管理軍官受到降銜處分,按照新的軍銜等級與職務層級的對應關系重新確定職務層級;專業技術軍官受到降銜處分,降銜前職務層級超出新的軍銜等級對應的最高職務層級的,按照新的軍銜等級對應的最高職務層級重新確定職務層級;降銜不適用于少尉軍官,降職適用于少將軍級正職、大校師級正職、少校營級正職軍官。

    受到降級、降銜(職)處分后,新的待遇級別時間從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算;受到降銜處分后,新的軍銜等級、職務層級時間從降銜前軍銜等級的起算時間起算;受到降職處分后,新的職務層級時間從現軍銜等級的起算時間起算。

    第三節  處分的條件

    第九十三條  違反政治紀律應當受到處分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散布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反對中央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和軍委主席負責制等錯誤言論,或者公開發表支持“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和“軍隊國家化”等錯誤政治觀點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二)公開反對、詆毀或者拒不執行中央軍委的命令、指示和決策部署,或者對貫徹中央軍委的命令、指示和決策部署掣肘阻礙甚至另搞一套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三)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的組織,以及會道門、邪教組織等國家、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及有政治性問題的人發生聯系,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1.為本條第一項所列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2.丑化黨、國家和軍隊形象,詆毀、誣蔑黨、國家和軍隊領導人,或者歪曲否定黨史、軍史、軍隊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

    3.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不堅決、不認真、不嚴格,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影響;

    4.貫徹落實中央軍委的命令、指示和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

    5.組織或者參與游行、示威、靜坐,以及集體上訪、迷信等軍隊禁止的活動;

    6.擅自與國外(境外)人員交往或者在涉外活動中言行不當,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

    7.接受損害黨、國家、軍隊尊嚴和利益的國外(境外)邀請、獎勵,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

    8.匿名誣告、有意陷害、制造謠言,或者有其他政治品行不端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9.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

    第九十四條  違反組織紀律應當受到處分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1.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決策嚴重失誤,或者應當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嚴重損失;

    2.擅自出國(境)或者滯留國外(境外)不歸;

    3.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以及其他違反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

    4.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1.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意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按原則、政策、規矩、程序辦事;

    3.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

    4.違規成立、參加社會團體、組織及其活動,或者成立、參加具有社會團體性質的網上組織及其活動;

    5.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核、投票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侵犯他人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職務、銜級、級別、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

    7.扣壓、銷毀檢舉控告(申訴)材料,或者向被檢舉控告人透露檢舉控告情況。

    (三)退役、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四)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記過至降銜處分,軍官給予記過至降銜(職)處分。

    (五)領導干部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方面有隱瞞不報行為,或者不按要求向組織報告個人去向、問題線索等有關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六)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3日以內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累計4日以上7日以內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累計8日以上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其中義務兵累計15日以上的,給予除名處分。

    (七)義務兵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除名處分。

    第九十五條  違反作戰紀律應當受到處分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戰時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1.不聽指揮,違抗命令;

    2.自行其是,擾亂作戰部署或者貽誤戰機;

    3.作戰消極,臨陣畏縮;

    4.脫離戰位,擅離職守;

    5.編造、散布謠言;

    6.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

    7.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

    (二)戰時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1.執行命令不堅決;

    2.不顧全大局,協同配合不力;

    3.虛報戰功;

    4.有條件救助傷病軍人但未實施救助;

    5.虐待俘虜。

    執行有作戰背景的重大軍事行動任務時,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違反戰備訓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一)備戰打仗擺位不正、偏離中心,謀戰不深、備戰不實、務戰不力;

    (二)違反戰備規定,降低戰備質量標準,影響戰備落實;

    (三)訓風、演風、考風不正,訓練與實戰要求脫節,以犧牲戰斗力為代價消極保安全,降低訓練質量標準;

    (四)擅自調整訓練計劃,隨意擠占訓練時間,或者組織保障不力,影響訓練落實;

    (五)無故不參訓或者訓練消極懈怠造成訓練任務未完成。

    第九十七條  違反工作紀律應當受到處分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責任追究規定,壓案不查、隱案不報、包庇袒護、懲處不力,或者對責任追究工作領導不力,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1.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

    2.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干擾部隊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3.工作失職、玩忽職守;

    4.不擔當、不作為,消極怠工,或者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執勤等,造成不良影響;

    5.違反軍隊證件、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6.出租、出售或者違規出借軍用車輛、軍車號牌;

    7.違反軍服管理規定,擅自出借、贈送軍服,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變賣、仿制、出租軍服;

    8.違規飲酒,或者酒后操作裝備;

    9.干預、拒絕、妨礙、對抗監督執紀和執法司法工作,或者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10.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

    11.違反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私藏裝備,擅自動用、饋贈、出售、出借、交換裝備;

    12.擅自改變裝備編配用途和性能結構,或者違反裝備試驗鑒定規定,隱瞞質量問題,或者在裝備受到危害的情況下,不采取制止、保護措施,或者落實裝備使用、保養、檢查等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

    13.竊取、隱匿、出賣、損壞、涂改、偽造、丟失檔案,擅自轉移、刪除、銷毀、提供、抄錄、復制、公布、轉讓檔案,以及違反檔案管理其他規定;

    14.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軍事設施數據,破壞軍事設施或者維護監管不力造成軍事設施毀壞;

    15.擅自出租、出售、轉讓軍隊房地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軍用土地流失;

    16.擅自建設樓堂館所,擅自改建、擴建住房,超標準建設住房,違規配售住房,以及超標準裝修公寓住房、配置設施設備。

    (三)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范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四)違反法規制度、操作規程,造成一般事故或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造成較大事故或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第九十八條  違反保密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一)私自復制、留存軍事秘密載體,擅自攜帶軍事秘密載體外出,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二)擅自擴大軍事秘密知悉范圍,向無關人員提供軍事秘密載體,或者遺失、私自處置軍事秘密載體;

    (三)違規使用軍隊信息網絡系統、國際互聯網,違規通過智能電子設備談論、存儲、拍攝或者通過新媒體轉載、傳播涉密信息;

    (四)在執行重要軍事任務時違規攜帶、使用智能電子設備,或者違規將智能電子設備帶入涉密和重要辦公場所,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五)未經批準或者未經保密審查在公開媒體發表涉密信息和學術文章,或者擅自接受媒體采訪談論涉密信息和內部敏感事項;

    (六)未按規定使用密碼裝備,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編制密碼或者使用國外密碼處理軍隊涉密信息,未按要求配備、更換、使用密鑰;

    (七)擅自組織無關人員觀摩軍事訓練、重要裝備和軍事設施,擅自將無關人員帶入重要涉密場所,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八)其他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或者雖未造成失密、泄密,但危及軍事秘密安全。

    第九十九條  違反廉潔紀律應當受到處分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1.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等財物,違規組織或者參加宴請、娛樂和健身等活動,以檢查工作、參加會議、考察調研等名義變相公款旅游、探親訪友;

    2.縱容、默許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

    3.參與經商辦企業,違規買賣股票或者違規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活動,組織或者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廣告、文藝演出、形象代言等活動,違規兼職取酬,以及其他違規經營牟利;

    4.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

    5.多處占用公寓住房,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重復購買房改房,利用公款裝修自有住房,以及拒不騰退或者拒不配合整改違規住房;

    6.違規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

    7.插手基層敏感事務,或者利用職權侵占士兵、部屬經濟利益;

    8.違規發放、領取各種津貼、補貼、補助;

    9.侵占、私分慰問金、慰問品;

    10.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消費;

    1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

    (二)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記過至降銜處分,軍官給予記過至降銜(職)處分。

    第一百條  違反財經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一)私分、侵占、倒賣實物資產,或者違反規定造成資產浪費;

    (二)截留、挪用或者虛報冒領經費;

    (三)隱匿單位收入、收不入賬、私設賬外賬和“小金庫”;

    (四)出租、出借銀行賬戶,非法集資、投資、借貸或者違規提供擔保。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群眾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一)遇到國家財產或者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

    (二)違反軍地交往有關規定,與地方單位人員亂拉關系,損害軍隊形象;

    (三)違反擁政愛民規定、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民族地區群眾風俗習慣,造成不良影響;

    (四)侵犯群眾利益,私拿、損壞、賒欠群眾財物,或者對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對群眾合理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生活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一)生活奢靡、鋪張浪費、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

    (二)調戲、侮辱婦女或者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

    (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  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其性質、情節與本條令第九十五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相當的,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軍人有本條令第九十三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行為,情節極為嚴重,影響極為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四節  對違法犯罪軍人的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法律,雖不構成犯罪但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便利條件、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情節輕重,義務兵、軍士給予警告至降銜處分,軍官給予警告至降銜(職)處分;

    (二)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三)其他違法行為,根據性質、情節,義務兵、軍士給予警告至降銜處分,軍官給予警告至降銜(職)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義務兵給予除名處分,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

    (三)賣密、竊密、泄密;

    (四)盜竊,詐騙;

    (五)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

    (六)貪污賄賂,挪用公款;

    (七)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八)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九)其他犯罪行為。

    第一百零七條  軍人有本條令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極為嚴重,影響極為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軍人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

    (二)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但戰時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允許其戴罪立功的除外;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3年,在服刑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

    (四)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后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應當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五節  處分的權限

    第一百零八條  連級單位戰時和平時均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警告;

    (二)中級以下軍士的警告。

    第一百零九條  營級單位戰時和平時均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嚴重警告;

    (二)中級以下軍士的嚴重警告,高級軍士的警告;

    (三)少尉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條  團級單位戰時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記過、記大過,上等兵的降銜;

    (二)軍士的記過、記大過,中士、中級軍士的降銜,高級軍士的嚴重警告;

    (三)少尉軍官的記過、記大過、降級,中尉、上尉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銜(職),少校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團級單位平時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記過、記大過,上等兵的降銜;

    (二)中級以下軍士的記過、記大過,中士的降銜,高級軍士的嚴重警告;

    (三)少尉軍官的記過、記大過,中尉、上尉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少校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副師級單位戰時執行處分的批準權限:少校軍官的降級、降銜(職),中校、上校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

    副師級單位平時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中級軍士的降銜,高級軍士的記過、記大過;

    (二)少尉軍官的降級,中尉、上尉軍官的降級、降銜(職),少校軍官的記過、記大過、降級、降銜(職),中校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正師級單位戰時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除名、開除軍籍;

    (二)中級以下軍士的開除軍籍,三級軍士長的降銜;

    (三)中校軍官的記過、記大過、降級、降銜(職),上校軍官的記過、記大過。

    正師級單位平時執行處分的批準權限:上校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三條  軍級單位戰時執行處分的批準權限:大校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

    軍級單位平時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除名、開除軍籍;

    (二)中級以下軍士的開除軍籍,三級軍士長的降銜;

    (三)中校軍官的記過、記大過、降級、降銜(職),上校軍官的記過、記大過,大校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

    中央軍委直接領導的軍級單位除執行軍級單位實施處分的批準權限外,還可以批準上校軍官的降級、降銜(職)處分;其他超出軍級單位的批準權限、屬于戰區級單位批準權限范圍的處分事項,經軍委監察委員會審核后,由該單位按照程序實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副戰區級單位(不含中央軍委直接領導的副戰區級單位)戰時和平時均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二級軍士長的降銜;

    (二)中校以下軍官的開除軍籍,上校軍官的降級、降銜(職),大校軍官的記過、記大過,少將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五條  正戰區級單位、中央軍委直接領導的副戰區級單位,戰時和平時均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高級軍士的開除軍籍,一級軍士長的降銜;

    (二)上校軍官的開除軍籍,大校軍官的降級、降銜(職)。

    第一百一十六條  戰時和平時下列處分,由中央軍委批準:

    (一)大校軍官的開除軍籍;

    (二)少將軍官的記過、記大過、降級、降銜(職)、開除軍籍;

    (三)中將以上軍官的各項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執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實施處分,通常執行平時的處分批準權限。

    第一百一十八條  軍委機關部委執行正戰區級單位實施處分的批準權限;軍委直屬機構執行軍級單位實施處分的批準權限。

    其他各級機關部門對直屬單位和內設機構的軍人,執行下一級單位的處分權限。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不編設機關的團級以上單位實施處分的批準權限,由上級單位在其權限范圍內授權。

    第一百二十條  組建時間不足6個月且設立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對違反紀律的軍人,可以向其原單位提出處分建議,由原單位視情實施;組建時間超過6個月且設立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批準權限,對違反紀律的所屬軍人實施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達到或者超過上一軍銜等級基準待遇級別的軍官,除待遇級別七級、六級的專業技術大校軍官以外,實施降級、降銜(職)處分的批準權限按照上一軍銜等級相應的批準權限執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學員、尚未授予軍銜或者確定軍銜等級軍人實施處分的批準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軍隊院校軍官學員、軍士學員執行其現軍銜等級軍人的批準權限,對軍隊院校生長軍官學員執行對義務兵的批準權限;

    (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授予軍官軍銜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特招地方專門人才,執行對少尉軍官的批準權限;

    (三)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軍銜等級的招收軍士和入伍訓練期間的新兵,執行對義務兵的批準權限。

    第一百二十三條  軍人被組織派遣,離開原單位參加集訓、執行臨時任務或者學習培訓等,在臨時所在單位期間違反紀律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征求其原單位意見后,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  處分通常按級實施;必要時,上級單位可以實施屬于下級單位批準權限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應當受到降銜處分但不適用的義務兵、軍士,給予其低一檔處分,并按照給予其降銜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對應當受到降級、降銜(職)處分但不適用的軍官,給予其低一檔處分,并按照給予其降級、降銜(職)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團級以上單位對不具有晉升任用批準權限的軍官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應當報有晉升任用批準權限的單位黨委備案。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實施降級、降銜(職)處分,應當報軍委政治工作部備案。

    第一百二十七條  正戰區級、副戰區級和軍級單位黨委審批的記大過以下處分,可以授權本級監察委員會代為辦理處分審批事項。

    對待遇級別七級的指揮管理大校軍官、待遇級別五級的專業技術大校軍官的降級、降銜(職)處分,少將、專業技術中將軍官的記大過以下處分,中央軍委可以授權軍委監察委員會代為辦理處分審批事項。

    第六節  處分的實施

    第一百二十八條  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軍人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影響,以及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戰時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給予一次處分。

    對受處分軍人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不得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實施處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軍人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并寫出書面材料;

    (二)違紀軍人所在黨組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軍人的處分;超出本級權限的,逐級報有批準權限的黨組織研究決定;

    (三)根據有批準權限的黨組織決定,由批準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后應當向本單位黨組織報告,并接受檢查。

    第一百三十條  對違紀軍人的處分應當及時辦理,通常在發現違紀行為45日以內作出處分決定。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報上級批準。

    第一百三十一條  處分決定作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同違紀軍人見面,聽取本人意見。

    第一百三十二條  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于30日以內先向本人宣布,再通過會議在一定范圍公開宣布,公開宣布可以在隊列前進行。特殊情況下,處分決定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軍人宣布。

    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處分決定下達后,應當及時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件三),并歸入本人檔案。

    處分決定通常采取通令形式書面下達。營、連級單位實施處分,應當在會議研究后3個工作日以內報請所在團級以上單位監察委員會代為下達處分決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經團級以上單位機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單位正職首長審核后,報有批準權限的單位批準。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離隊時不予辦理退役手續,由批準單位出具證明,并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并在本縣(市、區、旗)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軍人,離隊時不予辦理退役手續,由批準單位出具證明,并派專人遣送回原征集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軍人,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并在本縣(市、區、旗)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七節  處分的運用規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人民或者軍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是故意違反紀律。

    第一百三十七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家、人民或者軍隊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違反紀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共同違反紀律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違反紀律。

    對經濟方面共同違反紀律的,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為首者,按照共同違反紀律的總數額給予處分。

    單位領導集體作出違反紀律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照共同違反紀律處理;對過失違反紀律的成員,按照其在集體違反紀律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2人以上共同過失違反紀律,不以共同違反紀律論處;應當受處分的,按照他們的違紀情形分別給予處分。

    第一百三十九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一百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紀事實,或者主動退還違紀違法所得;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違紀違法事實,并經查證屬實;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后果發生、發展;

    (四)過失違反紀律;

    (五)共同違反紀律中被脅迫或者被教唆;

    (六)其他立功表現。

    符合本條令規定的開除軍籍情形的,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紀情節輕微,尚不足以給予警告處分的,經本單位黨組織研究決定,可以給予責令檢查、不予處分。

    違紀情節較輕,違紀以后主動報告,如實供述自己違紀行為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違紀軍人免予處分的,按照給予其警告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與故意違紀行為區分開來,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及挽回損失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不予、免予處分或者從輕、減輕處分:

    (一)在貫徹落實上級和本級黨委決策部署中,因認識局限、形勢變化等因素出現過失;

    (二)在實戰化訓練、執行戰備任務等過程中,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因素造成安全事故;

    (三)在深化部隊改革、推進建設發展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發生失誤錯誤;

    (四)在臨機處置突發性事件中,因情況緊急導致一般性工作錯誤;

    (五)在尚無明確限制和政策規定的探索性研究或者試驗、開創性工作中,出現一定失誤;

    (六)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化解矛盾糾紛中,主動作為、迎難而上,但出現一定失誤。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因故意違紀受到處分后,在本條令規定的處分影響期內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處分,或者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

    (二)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違紀事實,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

    (三)在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

    (四)共同違反紀律中脅迫、教唆他人違反紀律;

    (五)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代違紀事實、提供證據;

    (六)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一人同時有本條令規定的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并處理,按照其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軍籍處分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令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同一違紀行為受到嚴重警告以下黨紀處分的,可以視情不再依照本條令規定給予處分。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含因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留黨察看處分的,義務兵、軍士通常給予降銜處分,軍官通常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義務兵、軍士通常給予降銜以上處分,軍官通常給予降銜(職)以上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軍籍處分,在實施處分前擅自離隊超過6個月,或者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開除其軍籍。

    第一百四十八條  違紀軍人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應當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開除其軍籍;對應當給予開除軍籍以外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處分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紀違法事實證據不足;

    (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公正處理;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

    撤銷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實施處分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處分決定:

    (一)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

    (二)適用本條令處分的條件錯誤,處分不當;

    (三)司法機關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等,對原處分決定產生影響。

    變更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實施處分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一百五十一條  撤銷處分、變更處分后,需要調整受處分軍人的待遇級別、軍銜等級,以及相應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補償。撤銷處分的,應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第八節  處分對個人的影響

    第一百五十二條  處分的影響期:

    (一)警告,6個月;

    (二)嚴重警告,9個月;

    (三)記過,12個月;

    (四)記大過,18個月;

    (五)義務兵降銜,18個月;

    (六)軍士降銜,24個月;

    (七)軍官降級、降銜(職),24個月。

    對義務兵、軍士應當受到降銜處分,軍官應當受到降級、降銜(職)處分,但因不適用而給予低一檔處分的,按照應當受到的處分項目影響期執行。

    在本條令規定的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本條令規定的處分的,其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

    處分的影響期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算。有特殊貢獻的,經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批準,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三條  處分對軍人的影響,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晉升軍銜、職務層級,調升待遇級別;

    (二)作出處分決定后,按照規定調整或者確定待遇。

    第一百五十四條  受處分軍人確已改正錯誤的,影響期結束后,晉升軍銜、職務層級,調升待遇級別等,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役軍人的優待。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軍人,取消其軍銜、撤銷其在服役期間獲得的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收回勛章、獎章、紀念章、證書等,原有職務、待遇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役軍人的優待。

    第五章  特殊措施

    第一節  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七條  行政看管是維護秩序、制止嚴重違紀行為、預防事故和案件發生或者保護被看管人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有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軍人,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自殘、行兇等問題的軍人,可以實施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九條  行政看管的時間,通常不超過7日,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批準,但累計不得超過15日。被行政看管軍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保衛部門、監察部門或者軍事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條  實施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營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對義務兵和中級以下軍士實施行政看管;

    (二)團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對少尉軍官實施行政看管;

    (三)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對高級軍士,中尉、上尉軍官實施行政看管;

    (四)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對少校、中校、上校軍官實施行政看管;

    (五)戰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對大校軍官實施行政看管;

    (六)中央軍委主席批準對少將以上軍官實施行政看管。

    戰區級以下單位各級正職首長按照規定的權限批準實施行政看管,應當同時報上級備案。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按照實施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執行。

    特殊情況下,上級單位正職首長可以越級批準或者解除下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實施的行政看管。

    第一百六十一條  軍委機關部委的正職首長執行戰區級單位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限;軍委直屬機構的正職首長執行軍級單位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對學員、尚未授予軍銜或者確定軍銜等級軍人實施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軍隊院校軍官學員、軍士學員執行其現軍銜等級軍人的批準權限,對軍隊院校生長軍官學員執行對義務兵的批準權限;

    (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授予軍官軍銜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特招地方專門人才,執行對少尉軍官的批準權限;

    (三)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軍銜等級的招收軍士和入伍訓練期間的新兵,執行對義務兵的批準權限。

    第一百六十三條  實施行政看管由政治工作部門承辦,并填寫《行政看管審批表》(式樣見附件四)。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被行政看管的軍人,應當進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罵體罰,對其問題應當盡快查清,妥善處理,并根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和被行政看管期間的態度,給予適當的處分或者免予處分、不予處分。

    第一百六十五條  對被行政看管的軍人,通常單獨看管。行政看管場所室內應當備有床、桌、凳及有關學習材料,具備必要的生活、衛生和安全條件。行政看管期間,執行被行政看管的軍人相應級別的伙食標準。

    第一百六十六條  對被行政看管的軍人,準許其穿著軍服,佩戴標志服飾,攜帶寢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時,應當安排就醫。

    第一百六十七條  實施行政看管應當有專人負責。對被行政看管的軍人應當嚴格管理、嚴格要求,防止發生各種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的軍人時,應當填寫《行政看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五)。

    被行政看管的軍人應當服從管理、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節  其他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以及派駐車站、港口、機場的軍事代表機構,在本轄區或者所在地區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有功績時,應當主動向其所在單位提出功勛榮譽表彰的建議;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違反紀律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時,應當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時予以扣留,及時通知駐地警備工作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處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  當違反紀律的軍人處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傷病嚴重或者醉酒狀態時,應當先行照管或者治療,待其神志清醒、脫離危險后,再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條  發現軍人臨陣脫逃、投敵叛變以及涉嫌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來不及報告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報告首長,并接受檢查。

    第六章  檢舉控告和申訴

    第一百七十一條  檢舉控告和申訴是軍人的民主權利,是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保護軍人合法權益、維護軍隊紀律的有效手段。

    第一百七十二條  軍人和軍隊單位有權對違紀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檢舉控告地方單位和人員,可以將情況告知軍隊紀檢監察部門或者政法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必要時予以協助。

    第一百七十三條  軍人認為所受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后30日以內向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或者監察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檢舉控告和申訴可以按級或者越級提出。越級檢舉控告和申訴通常以書面形式提出。檢舉控告和申訴應當忠于事實。提倡、鼓勵實名檢舉控告。

    第一百七十五條  檢舉控告人、申訴人在檢舉控告、申訴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受理機關部門提出詢問,要求給予答復;

    (二)要求與檢舉控告、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承辦人員回避;

    (三)對受理機關部門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因進行檢舉控告、申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要求受理機關部門給予保護。

    第一百七十六條  檢舉控告人、申訴人在檢舉控告、申訴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被檢舉控告者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和相關證據等檢舉控告材料;

    (二)遵守檢舉控告、申訴工作有關規定,維護社會秩序和部隊正常工作秩序;

    (三)接受組織作出的正確處理意見。

    第一百七十七條  被檢舉控告人不得阻礙檢舉控告人提出檢舉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被檢舉控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被檢舉控告的問題進行說明解釋;

    (二)要求將調查處理結論通告本人;

    (三)對受理機關部門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要求受理機關部門給予保護。

    第一百七十九條  被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查清被檢舉控告的問題,如實提供證據,接受檢查和詢問,主動說明問題;

    (二)正確對待所犯錯誤,認真檢討,接受處理;

    (三)尊重檢舉控告人和承辦人員的權利和職責。

    第一百八十條  受理機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檢舉控告和申訴后,應當及時查明情況。對檢舉控告或者申訴屬實的,應當依紀依法處理;對錯告或者不合理的申訴,應當說明情況,必要時予以澄清;對誣告陷害或者無理取鬧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對確屬處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賠償。

    第一百八十一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對軍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應當給予保護,不得扣留或者阻止,不得因申訴而對申訴人加重處分,不得泄露檢舉控告人及檢舉控告的內容,不得將檢舉控告材料轉交給被檢舉控告人,不得袒護被檢舉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二條  對檢舉控告和申訴的處理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檢舉控告人或者申訴人,并按照規定登記歸檔。

    第七章  首長責任和紀律監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各級首長負有維護紀律的領導責任。各級正職首長是維護紀律和紀律監督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首長負相應領導責任。

    各級首長應當以身作則,嚴于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加強對本單位紀律建設工作的領導,經常對部屬進行紀律教育,增強官兵的法治觀念;有針對性進行作風紀律整頓,解決本單位在紀律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各級首長應當對下級進行紀律監督,并自覺接受上級、下級和群眾的監督;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責令檢查或者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給予處分。

    第一百八十四條  獎懲應當按照本條令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精準實施。對濫施獎懲或者利用獎懲以權謀私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責令檢查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各級首長應當對下級維護紀律和實施獎懲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上級對下級實施的錯誤獎懲,一經發現和查實,應當按照本條令第八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一百八十六條  各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加強對下級機關、部隊的紀律監督。

    第一百八十七條  軍人代表會議和軍人委員會,應當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對首長、機關執行和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實行監督。

    軍人應當正確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勇于批評和揭露不良傾向及違紀違法行為。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維護紀律和紀律監督,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倒查問責制度,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嚴重失職和出現問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應當區分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嚴肅追究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的責任。

    對實施錯誤獎懲的首長的責任追究,不受其工作崗位或者職務變動的影響。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八十九條  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本級、本數。

    第一百九十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本條令。

    第一百九十一條  對軍隊文職人員的功勛榮譽表彰,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軍隊文職人員的處分,參照本條令有關規定執行。

    對軍隊管理的退役軍人的功勛榮譽表彰和處分,以及實施特殊措施,參照本條令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  勛章、獎章、紀念章、獎狀、獎牌、戰旗、獎旗、證書、通知書和喜報,由軍委政治工作部制發或者明確式樣。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本條令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4日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同時廢止。

    本條令施行前,對違紀違法行為已作出處理的,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紀律條令。尚未作出處理的,如果行為發生時的紀律條令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令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紀律條令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紀律條令認為是違紀,但本條令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令規定處理。

    附件一 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三大紀律:

    (一)一切行動聽指揮;

    (二)不拿群眾一針一線;

    (三)一切繳獲要歸公。

    八項注意:

    (一)說話和氣;

    (二)買賣公平;

    (三)借東西要還;

    (四)損壞東西要賠;

    (五)不打人罵人;

    (六)不損壞莊稼;

    (七)不調戲婦女;

    (八)不虐待俘虜。

    附件二 軍隊功勛榮譽表彰登記(報告)表(略)

    附件三 處分登記(報告)表(略)

    附件四 行政看管審批表(略)

    附件五 行政看管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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