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國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一條 各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制定國防交通保障方案,明確重點交通目標、線路以及保障原則、任務、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交通工程設施搶修、搶建和運載工具搶修,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四十三條 國防交通保障方案確定的重點交通目標的管理單位和預定承擔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編制重點交通目標保障預案,并做好相關準備。
第四十四條 重點交通目標的管理單位和預定承擔保障任務的單位,在重點交通目標受到破壞威脅時,應當立即啟動保障預案,做好相應準備;在重點交通目標遭受破壞時,應當按照任務分工,迅速組織實施工程加固和搶修、搶建,盡快恢復交通。
與國防運輸有關的其他交通工程設施遭到破壞的,其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按照管理關系向上級報告,同時組織修復。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確定預定搶建重要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土地,作為國防交通控制范圍,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占用作為國防交通控制范圍的土地。
第四十六條 重點交通目標的對空、對海防御,由軍隊有關部門納入對空、對海防御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重點交通目標的地面防衛,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重點交通目標的工程技術防護,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指導其管理單位和保障單位實施。
重點交通目標以外的其他交通設施的防護,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因重大軍事行動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以及與國防相關的保密物資、危險品運輸等特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在相關地區的陸域、水域、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有關軍事機關應當給予協助。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相關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的訓練、演練。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由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建。
參加訓練、演練的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人員的生活福利待遇,參照民兵參加軍事訓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執行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搶修、搶建、防護和民用運載工具搶修以及人員物資搶運等任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調配。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的車輛、船舶和其他機動設備,執行任務時按照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規定設置統一標志,可以優先通行。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承擔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的企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